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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逮捕婚姻暴力加害人意願之員警本身、系統支持及雙方當事人因素分析 黃翠紋 摘要 在過去,警察人員對於婚姻暴力案件往往以「不干涉民事」之警察權限原則,加以勤務上常面臨諸多困境,而不願意,也似有理由不介入夫妻間的紛爭。但隨著社會大眾體認到婚姻暴力嚴重性,將婚姻暴力行為犯罪化之後,警察人員亦需改變過去消極回應的態度,並被付予極大的公權力,積極介入家庭紛爭,以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警察人員應該逮捕家庭暴力罪現行犯,即是要求警察人員揚棄過去消極回應婚姻暴力案件,避免採取逮捕政策之明證。 台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至今已近三年的時間,但警察逮捕加害人的人數卻非少,故而有必要對於影響警察逮捕加害人意願之因素加以探討。本研究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至四月期間,針對台北市、台北縣、台中市、彰化縣、高雄市以及高雄縣等六個縣(市)警察局,一千一百三十位有實際處理婚姻暴力案件經驗的員警進行問卷調查。探究員警本身、系統支持及雙方當事人等三項因素,與員警執行逮捕意願間之關係。 關鍵詞:婚姻暴力、逮捕政策、逮捕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