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犯罪的界定與爭議 

周愫嫻

中文摘要

一九四0年代蘇哲蘭提出「白領犯罪」的概念,雖然在犯罪學研究上具有開創的地位,但同時也使後來相關的研究開始陷入定義不清的長期爭議中。本研究認為定義白領犯罪的困擾來源有四:(一)原始定義混合了「犯罪行為」與「犯罪人」的差別;(二)理論與研究不符合;(三)犯罪學與法律觀點的矛盾;(四)原始概念過於簡化,衍生次概念不互斥。職是之故,本研究根據法學界人士對律法的認定,以及官方統計資料的分析結果,試圖以行為人特徵、犯罪手段特徵、犯罪動機、行為違法特徵和行為結果等五方面,提出一套適用於本土之白領犯罪概念化定義,並舉出五大類型之白領犯罪:違反財政、經濟、專門技術人員行政法規,瀆職罪、貪污罪等作為白領犯罪之操作型定義。作者建議以後研究者可參考本文之概念性定義與操作化定義,來界定白領犯罪研究之範圍。

關鍵字:白領犯罪、蘇哲蘭
Key Words: White-collar Crime, Sutherl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