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屆中小企業管理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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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介紹

        中小企業在台灣經濟發展上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根據歷年經濟部中小企業白皮書顯示,近二十多年來,中小企業一向為我國經濟基石。截至2006年底 ,國內中小企業家數已達124萬家,佔我國全部企業家數97.77%、就業人數佔76.66%、總營業額佔30%,不論是員工雇用,亦或產值,均為經濟成長主要 力量。即使台灣將邁入成熟經濟,走向高科技生產階段,中小企業仍不斷地增加。

        然而,近年來由於金磚四國與其他新興經濟體的崛起 ,對能源與各項原料需求大增,造成價格高漲。而全球M型社會成形,全球暖化現象,由於國際景氣雖仍然暢旺,但國際市場充滿產品低價 競爭現象,對中小企業產品外銷造成巨大的衝擊。受國內政經不穩定等因素的影響,各產業的營業收入明顯衰退,民間投資意願深受打擊 ,廠商也普遍對於國內景氣抱持悲觀態度。在充滿不確定性的內部環境下,加上知識經濟時代瞬息萬變的國際環境,中小企業應該如何面對這 種挑戰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

        面臨轉型再造以及創新趨勢的關鍵時刻,中小企業必須有勇氣向傳統挑 戰,棄絕舊有的習慣和思考方式,以創新研發,加強管理來面對新時代的挑戰。值此之時,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秉持關懷中小企業發展的初 衷,每二年持續舉辦的中小企業管理研討會於民國九十七年將邁入第八屆,希望藉由產、官、學界的交流,協助中小企業找到創新的原動力 ,克服困境,再創高峰。 

  • 研討會時間: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週五),08:30~17:00。
  • 研討會地點:國立中正大學大禮堂國際會議廳。
  • 研討會主題:
  1. 中小企業的創新策略
    • 能耐發展
    • 國際化
    • 產業網路策略
    • 經營模式
  1. 中小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知識創新時代的組織與員工
    • 外派與國際人力資源管理
    • 組織學習
    • 組織變革與創新
    • 人力派遣
  1. 行銷年代/服務業的創新與整合
    • 服務行銷最新趨勢
    • 顧客價值
    • 顧客關係管理
    • 創意行銷的觀念與應用
  1. 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新思潮:整併、微利與績效
    • 金融服務業的新方向
    • 公司理財
    • 衍生商品與風險管理
    • 全球化投資與融資
  1. 知識流程作業的創新管理
    • 全球運籌與供應鏈管理
    • 物流管理與電子商務
    • 企業資源管理
    • 專案管理與資訊系統
  1. 中小企業的其他相關理論與實務議題
    • 有機農業
    • 高山茶之推廣
  • 預期成效:
    1. 配合中南部工商業的發展,使中南部廣大的中小企業能兩年一次參與盛 大的研討會。中南部地區超過三十萬家的中小企業,能就近瞭解管理發展與環境變遷的因應之道。
    2. 政府相關單位能藉此研討會,瞭解中南部中小企業業者及經理人的心聲 ,使政府的政策訂定能兼顧地區性的均衡,避免重北輕南的現象。
    3. 學術界能藉此研討會,瞭解理論與實務之間的差異,並能針對中小企業 的實質問題能更深一層的研究,以提昇中小企業管理水準。
    4. 促使企業界思考其經營方向是否正確及管理上的衝擊 ,使企業家及經理人能夠與時推移,學習新的管理技術,提昇經營管理水準。
    5. 為了促進當地產業的發展,此研討會特別設定與當地產業相關的主題 ,希望藉由特定主題研討之成果,呈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作為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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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80年10月19日行政院台80經字第3305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0年11月25日經濟部經(80)企字第059364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84年9月4日行政院台84經字第32284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4年9月27日經濟部經(84)企字第84029087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89年4月8日行政院台89經字第10056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89年5月3日經濟部經(89)企字第89340202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行政院臺經字第0940022741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經濟部經(94)企字第0940056155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
   準之事業: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

   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
   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
    二、農林漁牧業、水電燃氣業、批發及零售業、住宿及餐飲業、運輸
      倉儲及通信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及租賃業、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教育服務業、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文化運動
及休閒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
   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營業額,係以認定時前一年度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數額為
   準;其未經核定者,以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以事業加蓋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戳之最近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
      列之營業收入之數額為準。
    二、事業未取得前款之證明文件者,以最近全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報書之銷售額扣除受託代銷及非營業收入後之數額為準。
    三、依法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前一年度之營業
      額推定為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

   事業於前一年度始登記設立未滿一年或當年度設立登記者,依各期已申
   報之數額換算為全年度之數額。

第五條

  本標準所稱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臺閩地區勞工保險機構受理事業最近
   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自擴充
      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自合併
      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
      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標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
      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
      業。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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