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
總 則 |
| 第一條 |
本作業規定依據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徵兵規則、大專預備軍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大專院校畢業役男甄(考)選志願役預備軍官等有關法令規定制定之。 |
| 第二條 |
大專預備軍官考選,依本作業規定;本作業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 第三條 |
大專預備軍官考選類別如左:
一、義務役預官。
二、志願役預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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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大專預備軍官考選程序按「初選審查」合格後,始可參加「複選考試」,並依國軍需求員額按績序擇優錄取。 |
| 第五條 |
本作業規定有關「考選組別區分、官科專長限制」、「考試日期及科目」、「各考區負責承辦單位」、「考選工作進度」等項,將逐年以補充規定函送有關單位查照。 |
| 第二章 |
義務役預官考選 |
| 第六條 |
考選對象為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結)業男生(含研究所碩士班)以下簡稱大專畢業生。 |
| 第七條 |
報考官科區分如左: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所、系、科(含組別)區分為甲、
乙、丙、丁、戊組,實施分組考選,各組學生選報官科
(專長)限制情形,另於每年頒發。
二、一般官科:憲兵、政戰、步兵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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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志願役預官考選 |
| 第八條 |
考選對象為大專畢業生。 |
| 第九條 |
志願役預官選報之官科(專長),按在校所學所、系、科(含組別),區分為甲、乙、丙、丁、戊組,各組學生並可選擇軍種、官科(專長)及服務地區、職務等,其限制情形,另於每年頒發。 |
| 第四章 |
考選程序 |
| 第十條 |
體檢:
一、各大專院校應於複選考試前一年五月份,將應屆畢(結
)業男生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一式三份,依徵額所在
地(未屆役齡者以戶籍所在地)市、縣(市)政府列造
,送該市、縣(市)政府辦理體檢,應於八月底前完成
體檢。
二、各地方政府辦理體檢後,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檢查名
冊及結果送至各大專院校辦理初選審查。
三、體位未定人員務須於次年三月一日前將檢查結果送達大
專預官複選委員會,以免影響考生權益及錄取作業。
四、「未到檢」或「體位未定」等因素人員,各地方政府應
於體檢名冊內註明,以利所屬各院校處理。
五、預官體檢(含研究生)經通知而無故不到檢者,視同志
願放棄,不再補辦。
六、因故申請補辦體檢者,由各大專院校於十一月十日前向
地方政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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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初選審查:
一、大專預官之初選,由各大專院校編成初選委員會,負責
辦理審查。
二、初選合格標準如左:
(一)體格乙等體位以上。
(二)在校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
(三)大專學生集訓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四)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軍中特別缺乏之官科(專長),其需求人數超過大專相
關科系畢業人數時,得由國防部另定初選標準,函送教
育部辦理之。
三、初選應填報資料及期限:
(一)經初選審查合格之預官考生由各院校通知其本人
。
(二)由各大專院校依各考區(臺北、臺中、高雄)繕
造初選合格名冊各三份、志願申請書(含准考證
及錄取通知單、成績單),按初選合格名冊順序
裝訂。
(三)志願申請書及准考證相片欄內粘貼考生最近半年
內之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紙相片各乙張。
(四)右述各種表冊資料經各院校初選委員會審查無誤
後,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送達大專預官複選委
員會(地址:臺北市木柵指南山莊),以憑辦理
分區、分組考試。
(五)如屬「戊等體位」、「體位未定」者准予參加考
選,惟須與「上壹年度獲准保留考試權」、「須
結業實習」及「蒙藏籍」者,按照順序列在「初
選合格名冊」各組之最後,並於備考欄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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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複選考試:
一、凡志願於大專院校畢業後服預備軍官役,並經初選審查
合格者,均須在應屆畢(結)業之年參加複選考試,除
由複選委員會核定保留考試權者可延至翌年參加外,不
得以「結業實習」、「補修學分」、「戊等體位」等原
因請求延期考試,以免造成徵集作業之困擾。
二、考試日期及考試科目:
每年另以補充規定訂之。
三、考試地區承辦單位:
(一)臺北考區:
由海軍、空軍、聯勤、軍管區司令部及憲兵司令
部輪流負責辦理。
(二)臺中考區:
由陸軍第十軍團司令部負責辦理。
(三)高雄考區:
由陸軍第八軍團司令部及海軍陸戰隊司令部輪流
負責辦理。
各考區負責承辦單位,由國防部每年訂定。
四、考試地點:依考生人數多寡,由各考區洽借市區內學校
,於三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詳細地點決定後將另行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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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
錄取:
一、義務役預官:
(一)錄取軍種、官科(專長)員額,由國防部依軍事需
要決定之。
(二)錄取標準則依考生分組考試績序,分官科(專長)
擇優錄取;惟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標
準九○分/Ⅲ等。
(三)「特種官科」以「共同科目」及「特種科目」兩科
成績計算總分,惟不得有一科零分。
(四)「一般官科」依「共同科目」乙科計算成績。
(五)錄取作業依先錄取「特種官科」,再錄取「一般官
科」之順序辦理。
(六)凡各官科(專長)錄取最低分相同者:
- 「特種官科」:依「特種科目」之分數較高者為優先,如特種科目成績亦相同時,再按「共同科目」之「國父思想」、「國文」及「英文」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之。
- 「一般官科」:依「共同科目」之「國父思想」、「國文」及「英文」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之。
(七)官科(專長)既經決定,一律不得更改。
(八)經錄取之預備軍官於接到入營通知後,有左列情形
之一者,得予保留名額:
- 因體格戊等或因病未能入營者。
- 因病退訓者。
- 缺修學分未獲畢業者。
- 在當年因結業實習者。
- 專科學校畢業插班就讀大學者。
- 大學畢業就讀研究所碩士班者。
-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就讀博士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保留名額二年。第五款至
第七款人員保留名額以其所習系科規定之修業期限
(不含延長修業期限)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自體位判等之日開始計
算。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自當年預備軍官入營之翌
日開始計算。第五款至第七款人員以教育學年度計
算。
二、志願役預官:
(一)依考生選填志願及成績績序辦理錄取,「志願申請
表」(由複委員提供)。
(二)智力測驗須達合格標準九○分/Ⅲ等以上。
(三)按共同科目(國父思想、國文、英文)之成績績序
及國軍需求員額(國防部另頒)擇優錄取。
(四)凡各官科(專長)錄取最低分相同者,依「共同科
目」之「國父思想」、「國文」及「英文」學科次
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錄取人員當年因結業實習、補修學分未獲畢業、體
格戊等、因病等因素,得予申請保留名額,並以一
年為限,經錄取「指職申請」志願役預官,當年未
入營者,不保留預官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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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
入營有關規定 |
| 第十四條 |
錄取義務役預官、志願役預官入營時間由國防部另頒。 |
| 第十五條 |
錄取預官因故未入營人員之併入營申請,應於每年六月五日前函送人事參謀次長室,俾憑安排入營。 |
| 第十六條 |
入營作業方式:
一、請各地方政府兵役機關依預官複選委員會核定之入營(
錄取)名冊,正確填發入營通知(並將入營人員之兵籍
資料與交接名冊於入營前一日送達各收訓單位),當事
人則於規定時間內,持「畢業證書」(影印本)前往收
訓單位報到(凡因故不能入營者,應主動在入營前,向
所屬兵役機關申請不能入營原因,並繳回入營通知,上
項規定請兵役單位加註在入營通知單上)。
二、各院校應確實核發畢業證書(如發生未畢業而入營情事
,失職人員應依法處理);另需在入營一週內,主動向
地方政府冊報(配合各校兵役作業)未畢業人員名冊
(如有記大過以上處分或因故退學、或死亡等人員則
應隨時冊報本部及地方政府,註銷其預官資格)。
三、各收訓單位應依名冊確實查驗入營人員之畢業證書,如
無,則不准其入營,否則依法處理;並應於十天內主動
退還本部前發之入營名冊一份,凡報到與未報到人員均
需謹慎加蓋「報到章」及「未報到章」;另於入營後八
日內將未報到人員之兵籍資料,隨同交接名冊退還各市
、縣(市)政府。
四、地方政府應在預官入營兩週內,依據各院校所送資料,
及其他因素(考取研究所,奉派出國等)將所管未報到
人員及原因冊送本部,以憑簽報結案(格式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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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義務役預官錄取者,如「需結業實習」、「戊等體位」或「體位未定」等人員均應列入「暫不入營名冊」,如原因消滅時,依併入營作業規定辦理。 |
| 第十八條 |
延期入營報到規定:
一、義務役預官:
(一)接獲入營通知報到前發生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而合於
延期入營事故表各項規定者,始可向所屬市、縣(市
)政府申請延期入營。大專預官延期入營事故表(如
附件三)。
(二)如申請期限在七天以內者,市、縣(市)政府核定延
期入營後,應即函知收訓單位備查,如超出七天以上
,當年不得入營,市、縣(市)政府需將其原因及核
定文號,填註於「未入營調查名冊」內,以便查考。
二、志願役預官於接獲入營通知後,因事故無法如期入營者
,應由所屬市、縣(市)政府函報人事參謀次長室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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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
應依入營通知所規定攜帶物品(含畢業證書影印本)按時向指定地點報到入營,當日無故不入營者,註銷其預官資格。 |
| 第六章 |
考生應注意事項 |
| 第二十條 |
初選審查合格之學生,由複選委員會填發「准考證」交由各院校轉發,應慎重保管備用。 |
| 第二十一條 |
考生應恪遵「考試規則」(如附件四);違犯考試規則之考生其「違規扣分標準」(如附件五)。 |
| 第二十二條 |
考生因病不能參加複選考試者,應由其原屬學校於考試前,造具名冊二份,連同准考證及公(私)立醫院證明,一併函送複委會(在考試前或考試中,因患病不能考試者,應取得試場監考主任之證明,並呈由考區主任核准後交複委會)以憑保留其考試權,並得於次壹年度參加考選,惟仍需向原就讀院校申請辦理,並依規定重辦初選,如欲逕服常備兵役,則從其志願,因病申請保留考試權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 |
| 第二十三條 |
凡未參加預官初選之考生,或未申請保留考試權及臨場缺考者,均視同「志願放棄」,爾後不得再申請參加預官考選。 |
| 第二十四條 |
報考志願役預官者,亦可報考義務役預官,有關其錄取標準均按其志願及成績績序辦理。 |
| 第七章 |
一般規定 |
| 第二十五條 |
大專預官之體檢由臺灣省暨臺北市、高雄市兵役處在國防部、內政部與教育部會同指導下,依據國防部訂頒之「海、陸、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即役男體位區分標準)策劃協調辦理。有關大專預備軍官考選體檢作業規定(如附件七)。 |
| 第二十六條 |
各官科(專長)當年若無需求時,所填之志願應視為無效。 |
| 第二十七條 |
應屆大專畢業生經初選合格或複選錄取,因在校時之行為有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在未入營前,其就讀學校應即函知複選委員會,註銷其考試或錄取資格。 |
| 第二十八條 |
缺大專集訓成績考生,各院校應主動安排於應屆畢業學年之寒假(寒訓)送訓完畢,以免影響其權益。 |
| 第二十九條 |
有關各大專院校初選作業及資料彙報,由教育部統一籌畫協調辦理。 |
| 第三十條 |
如大專院校應屆畢業考選錄取為預官者,且當年考取研究所碩、博士班者,得以研究所錄取通知向徵額地之兵役單位辦理緩徵。 |
| 第三十一條 |
凡志願參加預官考選,經初(複)選不合格之應屆畢業生,其兵役之處理,另按「大專畢業生徵集常備兵役處理規定」辦理。 |
| 第三十二條 |
考取義務役預官尚未入營之役男申請區劃補充兵役者,可免先行放棄預官資格,若不准區劃則預官資格仍予保留。 |
| 第三十三條 |
國外大專院校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預官考選者,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初選合格後,冊送複委會,併國內大專應屆畢業生考選,上項學生應先參加大專集訓,如因返國時間迫促,初選前不能參加集訓時,應參加當年大專集訓之寒訓,成績合格,並經參加複選考試錄取者服預備軍官役。 |
| 第三十四條 |
經複選考試錄取之志願役預官,因結業實習或補修學分未獲畢業,可向原就讀學校申請;或因病不能入營或因病退訓等原因,可向所屬地方政府申請,並轉報本會保留其預官資格,申請保留預官資格名冊(如附件八)。 |
| 第三十五條 |
大專預備軍官考選工作預定進度,由國防部每年訂頒,其各種表、冊造報時限如附件九。 |
| 第三十六條 |
凡經錄取為預備軍官人員,志願放棄預官資格者,得由地方政府逕行徵服其應服之兵役,並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 |
| 第八章 |
行政事項 |
| 第三十七條 |
考選編組: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依據複選考試之工作需要設置試務、命題、閱卷、監察、資料審查、新聞與行政等七個工作組,其編組及業務職掌如次:
一、試務組:辦理預官複選之全盤策劃、協調與執行事宜,
由人事參謀次長室(第二處)編成。
二、命題組:辦理預官複選考試命題全盤事宜由中正理工學
院編成。
三、閱卷組:辦理預官複選考試之閱卷、評分、核計成績績
序等事宜,由國防管理中心編成。
四、監察組:辦理預官複選全程工作之監察事宜,由總政治
作戰部(第三處)編成。
五、資料審查組:辦理預官複選之資料審查事宜,由總政治
作戰部(第四處)編成。
六、新聞組:辦理預官複選之宣傳及新聞發布事宜,由總政
治作戰部(新聞處)編成。
七、行政組:辦理預官複選之行政支援及經費結報事宜,由
人事參謀次長室(第一處)編成。
各工作組請於每年七月底以前完成編組(職掌)名冊送試務組彙呈主任委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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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 |
命題入闈:
一、闈場設置中正理工學院,有關命題人員之食宿、生活措
施及行政事宜,統由中正理工學院負責辦理。
二、試卷印刷及監印、校對、包裝、點收及一切保密措施等
均由中正理工學院負責。
三、命題人員出入闈全程作業工作之律定,統由中正理工學
院統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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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
行政支援:
一、經費:辦理本案所需經費,國防部在年度預算內支應,
國防部以外單位(不含軍事單位)為配合本案作業之必
須經費,由各該單位年度預算內自行籌劃支應。
二、軍事單位所派參加預官複選作業之人員,其誤餐、差旅
等費用,由國防部在預官選退經費項下列支,所需汽、
火車乘車證,請後勤參謀次長室支援。
三、交通:
(一)複選委員會試務組車輛用油,准予編列預算價購之
。
(二)命題、閱卷、監察、資料審查、新聞、行政各組所
需車輛(含油料),由各編成單位優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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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
獎懲:
一、初選及體檢與辦理入營工作人員之獎勵,由各策劃督導
執行單位,依權責自行檢討議獎。
二、複選委員會所屬各工作組及各考區工作人員之獎勵,由
編成單位依規定自行檢討辦理獎勵。
三、複選委員會適時發佈考選成績,績優院校併前項議獎,
對預官考選特殊績優院校及人員,並請內政部、教育部
於兵役節大會獎勵表揚之,另各院校應對預官考選各組
名列前茅同學從優議獎,以資鼓勵。
四、負責初選、體格檢查、複選考試及各有關單位承辦預官
業務之各級工作人員,如工作表現不良,應提出具體事
實,呈請其權責主管核予行政處分,如有故為不實之紀
錄或洩露試題或抽換答案卡,俾利考生錄取之舞弊行為
者,除從嚴行政處分外,並按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
| 第四十一條 |
檢討:
年度考選工作結束後,由試務組策劃召開總檢討會,將辦理得失及今後應行改進事項作成記錄,簽請主任委員核定後,分送各有關單位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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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
附 則 |
| 第四十二條 |
試務組協調電話:上海:二一九一四四、二一九二○八或台北市自動電話(○二)九三九一八九六。 |
| 第四十三條 |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另定補充之。 |
| 第四十四條 |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
| 一、 |
考生應按「准考證」所載之考區、考場及試場參加考試,不得請求變更。 |
| 二、 |
準時到達試場,除第一節講解考試規定事項及閱讀指導說明外,凡考試開始,遲到逾十分鐘者不准入場(須嚴格執行、遵守)。 |
| 三、 |
入場應試者,在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出場後不得復入。 |
| 四、 |
每場考試起迄時間,均以統一規定聲號為準。 |
| 五、 |
書籍及非考試應用物品(含電子計算機),不准攜入試場。 |
| 六、 |
無「准考證」者不准應考。 |
| 七、 |
對號入座,不准互換座位。 |
| 八、 |
作答時,僅准使用黑色2B鉛筆按規定劃記答案,不得使用各種修正液(立可白),如劃記不清、不全、擦拭不潔或污損、摺疊等情形時,均由各考生自行負責。 |
| 九、 |
起稿儘准使用試題紙空白處書寫,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紙張。 |
| 十、 |
禁止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如有問題,祇准舉手示意不准起立。 |
| 十一、 |
嚴禁互相談話、傳遞、抄襲、夾帶或偷看他人答案卡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行為。 |
| 十二、 |
作答完畢時,應將答案卡反置於試題紙上舉手示意,俟監考官點收並在准考證上蓋章後出場,不准在場內逗留,嚴禁將試場及答案卡等攜出場外。 |
| 十三、 |
考生誤坐試場應考,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查覺者,僅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
| 十四、 |
應考人如有不遵守前述各項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或不予評分或註銷應考資格。 |
| 一、 |
冒名頂替者,註銷考試資格。 |
| 二、 |
攜帶非考試應用物品入場者,該科扣五分。 |
| 三、 |
試題除科目不符、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不得詢問題旨或出聲朗誦,違者扣該科成績兩分。 |
| 四、 |
不照答案卡上所規定之符號及位置作答或劃記不顯明或改正擦拭後模糊不清,及使用修正液(立可白),以致電腦閱卷發生計分困難者,所答各題不予計分。 |
| 五、 |
相互交談及偷看、抄襲他人答案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六、 |
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以其他非法手段等舞弊情事者,該科不予計分。 |
| 七、 |
答案卡做記號、污損、摺疊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八、 |
考試終了鈴(鐘)響完畢後,如仍繼續作答者,扣該科成績兩分;勸告不理,經強行收回,該科以零分計算。 |
| 九、 |
出場後不得宣讀答案或用其他方法指示場內作答,違者註銷考試資格。 |
| 十、 |
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註銷考試資格,並送請有關機關依法懲辦。 |
| 十一、 |
不得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勸告,如勸告不理,即勒令出場(如在考試三十分鐘內,得由警衛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如拒不出場,註銷其考試資格。 |
| 十二、 |
考生交卷(卡)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門口或窗外逗留及高聲喧嘩,違者該科成績扣十分,不聽制止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三、 |
考生誤坐試場應考,經閱卷查覺者該科不予計分,若於考試期間查覺者,謹計算其更換正確試場後應考之分數。 |
| 十四、 |
考生如擅自將試卷(題)或答案卡攜出考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
| 十五、 |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試務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