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集訓成績轉移規定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廿日
    日台(70)軍字第四一九五二號

受文者:各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女校)
副 本:大專學生集訓班
主 旨:函發大專學生集訓成績移轉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為簡化預官與集訓作業,大專學生集訓班已採納聯合作業時之
      建議,學生集訓總成績在七十五分(不含)以下者,單獨造冊
      送各大專院校列管((70)崇明(大)字二一八令),故自七十學年
      度(含)以後入學學生之集訓成績,如有重考或轉學者,不必
      再辦理移轉,但仍須查驗其集訓結業證書。
    二、六十九學年度(含)以前入學學生,如轉學或重考錄取為新生
      時,其集訓成績仍應由各該學生或其就讀學校逕向原校申(函
      )請移轉,原校不得拒絕,以利預官初選作業。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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