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奉行政院六十年十二月七日臺六十一教字第一一六四○號令准修正備查
國防部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撰字六五○號令
教育部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臺(62)參四八九四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專校以上學校男生集訓之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修習戰鬥技能,養成規律生活。
第三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訓,每年集訓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大學暨獨立學校聯考錄取與保送之新生。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考入二、三、五年制專科,現肄業一
  年級之在校學生。

三、國(初)中畢業考五、六年制專科,現肄業三、四年級
  之在校學生。

四、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與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經
  (待)分發大專學校之僑生。

五、由海外回國升學大專學校之一年級在校僑生。

六、經核准緩訓有案或參加上一梯次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七、其他應受集訓及補受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第四條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份,經列管有案,持有師(團)管區列
  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
  其實受入伍訓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
  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第五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癒者
  。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
  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顯著之
  機障,不能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第六條

下列學生申請延期報到:

一、如遇婚喪事故(喪假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限)得申請延
  期二日報到。

二、患病經軍公醫院診斷證明於五日內能治癒者,得請延期
  五日報到。

三、集訓報到日期與高普(特種)考試軍校聯招大專聯招日
  期衝突時,得申請延期三至五日報到。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延期報到,除大學暨獨立學院錄取新生集訓報到時,由各縣市政府核註於送訓名冊外,其餘應於報到前檢具證明逕向所隸大專學校申請核定;並由各學校通知訓練單位。

第七條 專校以上學校男生集訓時間為四週,利用暑、寒假期實施。
第八條 經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訓練單位頒發「大專學生集訓結訓證書」。集訓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下一梯次集訓,但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或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第十條

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之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第十一條 參加集訓學生受「開除」處分者,學校應以退學論。
第十二條 專校以上學校男生集訓,由教育部商請國防部代訓,每年集訓實施計畫,由國防部另訂之。
第十三條 應受集訓之海外學生,因情形特殊,得另行編組海外青年講習會實施之。
第十四條 海外青年講習會,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規劃實施之。講習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另訂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國防部教育部會銜命令規定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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