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
| 第二條 |
專校以上學校男生集訓之目的,在鍛鍊學生健全體魄,陶冶高尚品德,修習戰鬥技能,養成規律生活。 |
| 第三條 |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訓,每年集訓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大學暨獨立學校聯考錄取與保送之新生。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考入二、三、五年制專科,現肄業一
年級之在校學生。
三、國(初)中畢業考五、六年制專科,現肄業三、四年級
之在校學生。
四、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與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經
(待)分發大專學校之僑生。
五、由海外回國升學大專學校之一年級在校僑生。
六、經核准緩訓有案或參加上一梯次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七、其他應受集訓及補受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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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前條各款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丙丁等體位。
二、具有後備軍人身份,經列管有案,持有師(團)管區列
管證明者。
三、經已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持有「結訓證書」者。
四、各軍事學校奉准退學學生,持有退學證明書或通知書,
其實受入伍訓練天數或折算役期天數超過四十五天以上
者。
五、其他因特殊情形不能接受集訓經核定者。
前項一、二、四款學生申請免訓,應於註冊入學時,辦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之。
第五款由教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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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下列學生得申請緩受集訓:
一、經體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者。
二、患有重病經軍公醫院證明於開訓後五日以上方能治癒者
。
三、僑生須返回僑居地辦理護照簽證或居留權手續屬實者。
四、已肄業一年之僑生因基本課程不及格需參加寒暑假期補
習者。
五、無體位之集訓對象,其體重、身高不合標準或具顯著之
機障,不能接受集訓者。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緩訓,除大學暨獨立學院聯招時,分由集訓作業小組負責審查徵額縣市政府核轉錄取學校辦理外,其餘應於造送名冊前兩週內辦理申請手續。並由教育部授權各大專學校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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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下列學生申請延期報到:
一、如遇婚喪事故(喪假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限)得申請延
期二日報到。
二、患病經軍公醫院診斷證明於五日內能治癒者,得請延期
五日報到。
三、集訓報到日期與高普(特種)考試軍校聯招大專聯招日
期衝突時,得申請延期三至五日報到。
前項各款學生申請延期報到,除大學暨獨立學院錄取新生集訓報到時,由各縣市政府核註於送訓名冊外,其餘應於報到前檢具證明逕向所隸大專學校申請核定;並由各學校通知訓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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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專校以上學校男生集訓時間為四週,利用暑、寒假期實施。 |
| 第八條 |
經接受集訓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訓練單位頒發「大專學生集訓結訓證書」。集訓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下一梯次集訓,但以一次為限。 |
| 第九條 |
應受集訓學生,如因學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構成退學,並能於入營前或等待其結訓返鄉時,再行通知其退學。 |
| 第十條 |
應受集訓學生,如具免緩訓與延期報到情事,而不遵規定辦理手續者,由學校記大過一次,並應參加下一梯次之集訓。
如經接獲集訓通知而無故或藉故不到者,學校應不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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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參加集訓學生受「開除」處分者,學校應以退學論。 |
| 第十二條 |
專校以上學校男生集訓,由教育部商請國防部代訓,每年集訓實施計畫,由國防部另訂之。 |
| 第十三條 |
應受集訓之海外學生,因情形特殊,得另行編組海外青年講習會實施之。 |
| 第十四條 |
海外青年講習會,由教育部會同有關機關共同規劃實施之。講習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另訂之。 |
| 第十五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國防部教育部會銜命令規定之。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