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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行政院臺五十六防守第八五三○號令核定
國防部(56)規成字第一○一四五號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內政部(56)臺內役字第二五五一七八號令會銜公布
教育部(56)臺軍字第二一八一七號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九月六日行政院臺五十八防字第七二四九號令核定修正
國防(56)符澤字第二九九二號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三三九二○二號令會銜公布
教育部臺(58)軍字第二一二一四號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臺五十九防字第四四六九號令核定修正
國防部(59)崇法字第二三一四號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內政部(59)臺內役字第三七七九五○號令會銜公布
教育部(59)臺軍字第一六五○二號
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臺六十防字第三二二五號令核定修正
國防部(60)藍本字第一四三一號
中華民國六十年五月四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四一九五三七號令會銜公布
教育部臺(60)軍字第一○五八三號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臺六十防字第一二六六○號令核定
國防部(61)典試字第○六一二號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廿一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四五八九八一號令會銜發布
教育部臺(61)軍字第四二四七○號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行政臺六十二防字第○五四一號令核定
國防部(62)經撰字第○六七四號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五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五一九二○一號令會銜公布
教育部臺(62)軍字第五八○八號令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臺六十五防字第四九五九號函核定
國防部(65)金銓字第二二六○號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十四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六九一九四二號令會銜發布
教育部臺(65)軍字第一八四三五號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臺七十七防字第一四九七號函核定修正
國防部(77)恕惻字第一○六七號令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一日內政部臺(77)內役字第五七一六○五號令會銜發布
教育部臺(77)軍字第○八二二七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廿六日行政院臺八十四防字第一四二八七號令核定修正
國防部(84)鐸錮字第四二一八號令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六日內政部(84)臺內役字第八四七七六一六號令會銜發布
教育部(84)臺軍字第○二七七○四號令
|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有關條文訂定之。 |
| 第二條 |
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結)業男生(含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專畢業生)參加大專預備軍官之選訓及服役,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令之規定。 |
| 第三條 |
大專預備軍官之考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所碩士班以下之大專畢業生分初選及複選,初選以
審查方式;複選以分組考試方式行之,合格後選訓為預
備軍官。
二、研究所博士班畢業生及八十三學年度及其以前入學就讀
研究所碩士班畢業生,經初選審查合格後,選訓為預備
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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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大專預備軍官應考選之專長職類,及其考試分組,區分如左:
一、特種專長職類:
(一)甲組:一般兵工、裝甲、砲兵、艦艇保修、航機
保修、車輛保修。
(二)乙組:補給管理、運輸、主計財務、軍法、化學
、氣象、艦艇、一般作戰訓練(體育)、獸醫、
資訊管理。
(三)丙組:一般通信、有線電、無線電、密碼語、電
子戰、電子工程、飛彈、系統工程。
(四)丁組:工兵、測量。
(五)戊組:醫療、牙醫、藥劑、醫勤、醫技(醫事檢
驗、放射技術、物理治療、職能治療、醫學工程
)、護理。
二、一般專長職類:憲兵、政戰、步兵。
前項官科專長及考試分組,得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酌予變更。但須於複選考試前一年之八月十日前,函送教育部轉知各大專院校,以便學生填報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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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應屆大專畢業生志願為預備軍官者,應於就讀學校辦理初選時,依左列規定填報個人志願:
一、特種專長職類:選一組填報志願;其所填報之志願組別
,應與其大專原習系科相近者為限。其組別限制規定,
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另定之。
二、一般專長職類:毋須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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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各大專院校應組成大專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就應屆畢業生所填報之志願申請表進行審查,其初選合格標準規定如左:
一、體格:乙等體位以上。
二、在校操行成績:總平均八十分以上。
三、大專學生集訓成績:總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四、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七十分以上。
軍中特別缺乏之官科專長,其需求人數超過大專相關科系畢業人數時,得由國防部另定初選標準,函送教育部辦理之。
初選體檢由省(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各大專院校應於複選考試前一年之五月底前,將應屆畢業男生名冊三份,依徵額地(未及齡者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並區分「須體檢」、「免再體檢」、「放棄考選」列冊造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體檢者,併同當年役男徵兵檢查,實施體檢或複檢,並將檢查判定之體位,註明於名冊內;免再體檢者,逕依徵兵檢查判定之體位轉錄;放棄考選者無須轉錄。
以二份自存,一份於九月三十日前送還各大專院校,併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成績,製成初選紀錄卡,逐一提交初選委員會評審。其經評審合格者,由大專院校個別通知其本人,並造具初選合格名冊連同合格者之志願申請表,於十一月三十日前送交複選委員會。其經體檢或複檢判定為戊等體位,而其他三項成績均合格者,應另造名冊,併同初選合格名冊送複選委員會,准其參加複選考試。
前項所稱須體檢人員如左:
一、研究所暨修業年限在六年以上大學、獨立學院之男生。
二、經徵兵檢查判為戊等(未定)體位或未經徵兵檢查之男
生。
三、經徵兵檢查判為甲、乙等體位後,因體位發生變化(身
高、體重二項除外),依個人志願申請參加預備軍官初
選體檢之男生。
大專預備軍官初選委員會組織規程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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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國防部應會同內政部、教育部等有關機關,組成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就各大專院校初選合格學生,以分組考試方式實施複選;其考試科目如左:
一、共同科目:參酌大專共同必修課程命題。
二、特種科目:依特種專長職類分組所含官科專長之性質,
並參酌大專相關課程分別命題。
三、智力測驗:依軍事學校學生考試規定辦理。
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組織規程,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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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考選預備軍官之軍種專長職類名額,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決定。於每年二月十日前,送交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據以實施複選。 |
| 第九條 |
預備軍官分組考試,應於畢業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之寒假舉行,其考試結果,除智力測驗須達及格標準外,由複選委員會將各科目成績合計為複選總分,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特種專長職類:依共同科目、特種科目考試成績合計之
。
二、一般專長職類:依共同科目一科成績計算之。
複選總分產生後,先依各特種專長之名額、分組成績之名次與志願順序,由電腦(電子計算機)排名依次錄取為各特種專長預備軍官;未錄取及未填報特種專長職類者,應依一般專長職類複選總分重新排列名次,並配合一般專長特性要件及名額,依次錄取為一般專長預備軍官。
初選合格因病未能參加複選考試者,由複選委員會列冊送省(市)、縣(市)政府,得暫不徵集,並依其申請參加次年之複選考試。
就讀專科學校、大學、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志願參加預備軍官考選者,各教育等級分別以考選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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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造具預備軍官考選結果錄取名冊,分送國防部、教育部及省(市)政府。
國防部於接到複選委員會所送錄取名冊後,應即計畫分配其應受教育校班,及入營日期、地點,經由其徵額地(未及齡者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下達入營通知。經考選錄取之預備軍官,於接到入營通知後,應即按規定日期、地點,前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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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經錄取之預備軍官於接到入營通知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保留名額:
一、因體格戊等或因病未能入營者。
二、因病退訓者。
三、缺修學分未獲畢業者。
四、在當年因結業實習者。
五、專科學校畢業插班就讀大學者。
六、大學畢業就讀研究所碩士班者。
七、研究所碩士班畢業就讀博士班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人員保留名額二年。第五款至第七款人員保留名額以其所習系科規定之修業期限(不含延長修業期限)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自體位判等之日開始計算。第三款及第四款人員自當年預備軍官入營之翌日開始計算。第五款至第七款人員以教育學年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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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
預備軍官教育階段與教育時間之劃分,由國防部依軍事教育之需要定之。 |
| 第十三條 |
預備軍官在接受教育及服現役期間之管理、考核、獎懲、分別適用軍事學校學生之規定及一般預備軍官有關法令之規定。 |
| 第十四條 |
預備軍官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以少尉分發任職,服預備軍官現役。其服役時間,連同大專集訓及預備軍官教育時間合計為二年,期滿予以退伍。
前項大專集訓應折算之役期,以其實訓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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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
各大學院校研究所博士班及八十三學年度及其以前就讀研究所碩士班應屆畢業生,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於錄取之學年度未能畢業者,應於下一學年度重新辦理初選。 |
| 第十六條 |
國外大專院校畢業返國役男,志願參加預備軍官考選者,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初選合格後冊送大專預備軍官複選委員會,並副知徵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國內應屆大專畢業生參加複選。其初選合格標準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限制。
前項返國役男應先參加大專集訓,如因返國時間迫促,初選前不能參加集訓時,得先參加預備軍官複選,再行補訓。不志願參加考選或落選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國外研究所碩士班以上畢業生,具有第三條第二款資格者,依該條規定辦法。其申請程序、初選合格標準及再行補訓,得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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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
應屆大專畢業生未填報預備軍官志願者或已填報志願經初選不合格或複選未錄取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如經複選錄取無故逾規定入營日期未報到或超過預備軍官資格保留年限或預備軍官教育成績不合格者,應由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
前項人員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現役時,其所受大專集訓及預備軍官教育之實訓時間,得折算為常備兵或補充兵現役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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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
應屆大專畢業生經初選合格或複選錄取,因在校時之行為有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在未入營前,其就讀學校應即函知複選委員會,註銷其考試或錄取資格。 |
| 第十九條 |
承辦大專預備軍官初選或複選人員,便利考生舞弊者,按其情節,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予以懲處。 |
| 第二十條 |
有關大專預備軍官選訓各項表格,由國防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 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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