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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運動場館之借用辦法:
(一)本校社團借用本場館,應於活動前二週向體育室場地
組辦理借用手續,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院、系,及
教職員工所舉辦之活動亦照本條規定辦理。
(二)校外團體欲借用本場館,應於一個月前向體育室辦理
借用手續,並繳交保證金和場地使用費。此項保證金
於借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確實無損壞情
形時,將於兩週內無息退還,場地恢復需於活動結束
後盡快完成,否則本校得用所繳存保證金,僱工處理
,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損壞建築及設施者,負責
修復及賠償之。
保證金之金額,依據場館收費標準繳交。學生社團及
教職員工團體與校外團體合辦之活動,收費標準比照
校內外合併舉辦活動收費標準收費。
(三)借用本場館之收費標準依各場地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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