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體育場館管理實施原則


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體育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五次體育指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六月廿一日第二三五次行政會議核備
八十八年六月卅日第七次校務發展委員會通過

九十一年一月三日九十學年度第二次體育指導委員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 本原則依據國立中正大學體育指導委員會組織章程訂定之。
第二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體育教學研究。

二、本校代表隊之訓練。

三、本校核可之其他活動。

第三條 凡本校各單位,學生社團及校外各機關社團借用本場館均依照本原則辦理之。
第四條

本校運動場館之借用辦法:

(一)本校社團借用本場館,應於活動前二週向體育室場地
   組辦理借用手續,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各院、系,及
   教職員工所舉辦之活動亦照本條規定辦理。

(二)校外團體欲借用本場館,應於一個月前向體育室辦理
   借用手續,並繳交保證金和場地使用費。此項保證金
   於借用完畢後,經本校查明已恢復原狀確實無損壞情
   形時,將於兩週內無息退還,場地恢復需於活動結束
   後盡快完成,否則本校得用所繳存保證金,僱工處理
   ,借用單位不得異議。若有損壞建築及設施者,負責
   修復及賠償之。

   保證金之金額,依據場館收費標準繳交。學生社團及
   教職員工團體與校外團體合辦之活動,收費標準比照
   校內外合併舉辦活動收費標準收費。

(三)借用本場館之收費標準依各場地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個人辦證使用

除本實施原則第貳項規定優先使用者外,並依各場地之規定辦理使用。

第六條

團體辦證使用

校外團體可依本原則第肆項辦理申請,借用單位應依規定完成借用手續和繳齊保證金和管理費後,方可使用。

各場地之開放時間,請參考各單項管理開放使用要點。

第七條 本原則經本校體育指導委員會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