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BBS站管理辦法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二三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為本校各BBS站管理及使用者遵循之規範。
第二章 管理規範
第三條 各站設立時須由所屬一級單位主管簽名同意,並向電算中心申請,經同意後始得設站,申請辦法另訂之。一級單位主管並有權要求電算中心撤銷嚴重違規之所屬BBS站。
第四條 各站皆受本辦法約束,如有違反,電算中心得停止其運作。
第五條 各站必須辦理以電子郵件地址(E-mail address)或身分證影印本做身分認證,禁止匿名張貼文章或收發信作。
第六條 各站必須記錄遠端主機(remote host)及遠端使用者(remote username) 以便追蹤問題來源。
第七條 各站禁止提供BBSnet功能。
第八條 各站須設站長一人,副站長及版主若干人,其產生、任期、罷免或辭職辦法由各站自行訂定之。
第九條 站長及副站長應負責維持BBS之正常運作,並管理使用者帳號之申請、刪除、權限更動與其他相關站務。
第十條 站長及副站長有義務維護使用者資料,資料之查詢須經站長及所屬一級單位主管同意。
第十一條 各站版面名稱必須定義清楚俾利使用者選擇合適的討論區。討論區之設立與刪除由各站自行決定,並經單位主管核可。
第十二條 各站之管理者與相關版主須為其版內之文章發佈做適切地選擇,促使使用者確實針對討論區主題參與討論,必要時得刪除不適切之文章並適當地說明理由。
第三章 使用規範
第十三條 使用者必須註冊完全,必須告之真實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郵寄身分證影印本。如註冊不全、不實或違規使用者,系統管理者應清除其帳號,並根據「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停止其使用權三 個月。
第十四條 使用者不得使用他人帳號或轉借帳號予他人使用,違者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處。
第十五條 使用者所公開發表之文章,如涉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須自負民事與刑事責任,各站並可主動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BBS做為傳送或發表威脅性、猥褻性、毀謗性及有商業版權、商業廣告營利、專利性的資料及文章。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BBS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之軟硬體,例如散佈電腦病毒、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或其他類似之情形,皆在禁止範圍內。
第十八條 避免在公眾討論區討論私人事務,發佈文章時,應尊重他人的權益及隱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範之事項依「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管理使用公約」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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