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
服務對象 |
| 一、 |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
| 二、 |
大專院校教師及研究人員或本校校友。 |
| 三、 |
財團法人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非營利事業單位)。 |
| 四、 |
本校各單位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 |
| 貳 |
使用規範 |
| 一、 |
凡使用本中心主機電腦系統資源者,皆須向本中心申請使用帳號,並禁止相互轉借。違者,本中心得即時中止使用權,且三個月後方能再提出申請。
使用帳號密碼(PASSWORD)須自行保管,否則被他人盜用或資料遭破壞,須自行負責。
|
| 二、 |
使用者得保證其資源使用,不得與營利有關,並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使用不合法之套裝軟體。
|
| 三、 |
電腦帳號不得用於
- 包括任何與核子裝置相關之發展、製造、測試之研究。
- 研究、發展直接或間接與設計、建造、運作、維護核子設備有關之活動及核能、核推進力、重水生產等作業。
- 解碼研究及核能動力潛艇、反潛艇、飛彈火箭設計、製造運作。
|
| 四、 |
使用者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及BBS站管理使用公約。 |
| 五、 |
若違反上述各項而涉及任何法律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
| 參 |
收費標準 |
| 一、 |
電腦系統資源、標準單位及資源增加基本單位。
- 電腦系統資源:含主機(IBM SP2)、伺服器系統(IBM RS590、HPG60)、磁碟機、磁帶機、系統印表機。
- 標準單位(Standard Unit:SU)
ISU=60 SEC CPU時間或=3600 SEC CONNECT時間。
使用者SU限額,係以上述各資源使用之總和計算之。
- 資源增加基本單位
SU每增加單位=500SU
磁碟空間每增加單位=1MB
報表紙每增加單位=200頁
|
| 二、 |
收費標準及使用限額,係以「一般帳號」、「課程帳號」、「計畫帳號」及「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帳號」四大類區分之。校外人士僅能以計畫帳號申請。
|
| 三、 |
「一般帳號」
- 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及約聘用人員,因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得填具「一般帳號申請表」申請,經電算中心核准後,免費使用之。
- 一般帳號使用限額,如表一。
|
| 四、 |
「課程帳號」:
- 凡本校所開課程因特殊教學需要,得由任課教師填具「課程帳號申請表」申請之。
- 課程帳號使用限額如表二。
- 研究所課程每人每學期酌收貳佰元,大學部課程每人每學期酌收壹佰元,本中心將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後,統計各課程帳號使用人數,通
知各系所撥付相關費用,以供本中心補充耗材。
- 如有特殊需要,應由任課教師於申請帳號時提出需求。
- 因建教合作所需之課程帳號,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
| 五、 |
「計畫帳號」:
- 如屬有計算機使用費之建教合作計畫主持人,得填具「計畫帳號申請表」申請之。
- 計畫帳號收費標準如表三。
|
| 六、 |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帳號:
- 凡本校各單位所開推廣教育學分班之學員,得因課程需要填具「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系統主機帳號申請表」申請之。
-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帳號」收費標準如表五。
|
| 七、 |
各類帳號使用期滿後,其資源之餘額皆不得累加。使用期限內擬增加電腦資源者,應依「申請增加電腦資源使用流程」辦理。各項資源每單位增加計費辦法,如表四。
|
| 八、 |
「計畫帳號」、「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帳號」及使用者「增加資源」之收入,列入建教合作經費項目下,供電子計算機中心運作管理使用。
|
| 九、 |
本標準經校務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准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