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二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1、以購買與遺失之圖書相同者為賠償原則。
2、遺失之圖書可於國內購得者,應於二十天內購回歸 館;若須國外訂購者,則應於二個月內購回歸館。
1、中文書以原價之三倍,其它語文書以原價之五倍為 賠償金額。
2、原價計算標準:
中文書每面三元,其它語文書,每面十元,一百面 以下者,以一百面計算。
3、套書及叢書若遺失其中一冊或數冊,而該書無法零 購時,則以全套套書或叢書總價賠償。
4、圖書因絕版而無法購得者,賠償價格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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