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賠償辦法


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二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一、 賠書

  1、以購買與遺失之圖書相同者為賠償原則。

  2、遺失之圖書可於國內購得者,應於二十天內購回歸
    館;若須國外訂購者,則應於二個月內購回歸館。

二、 賠款

  1、中文書以原價之三倍,其它語文書以原價之五倍為
    賠償金額。

  2、原價計算標準:

    中文書每面三元,其它語文書,每面十元,一百面
    以下者,以一百面計算。

  3、套書及叢書若遺失其中一冊或數冊,而該書無法零
    購時,則以全套套書或叢書總價賠償。

  4、圖書因絕版而無法購得者,賠償價格另議。

三、 本辦法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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