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善管理攝影棚、錄音室、暗房,訂定使用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以充份發揮運用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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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規則適用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
| 三、 |
本規則適用之各空間僅供教學、公務及研習用。 |
| 四、 |
使用本規則適用之各空間,請填具本館空間使用申請單,於一週前送本館視聽資源組預約登記。如因故未能如期使用,請於一週前通知管理人員取消預約。如無法如期使用且超過三次未能取消預約,則申請者暫停使用申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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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使用本規則適用之各空間,申請單須經任課老師或單位主管核章。 |
| 六、 |
使用本規則適用之各空間設備,請預先洽詢本館技術人員,以熟悉設備功能之操作。 |
| 七、 |
本規則適用之各空間設備操作,請細心維護功能之正常運作。如因人為不當使用致使損壞,須負賠償或維修之責。 |
| 八、 |
申請本規則適用之各空間,以先預約先使用為原則。 |
| 九、 |
禁止攜帶飲料食品進入室內,以維護場地環境清潔。 |
| 十、 |
本規則各空間開放時間如左: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十分至下午五點。
(二)週休及國定假日不開放。
(三)寒暑假比照寒暑假上班時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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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本規則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