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為妥善管理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各類教室,使其發揮教學與學習之功能,特訂定教室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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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本規則適用本館之語言教室、視聽教室、電視教室等。 |
| 三、 |
本規則適用本校教職員及學生。 |
| 四、 |
語言教室限提供語言教學上課使用。 |
| 五、 |
每學期結束前二週辦理視聽教室等,下一學期使用抽籤登記。授課老師每科每學期同時段以不超過總時數八小時為原則。同時段以二小時為計算單位。登記後剩餘時段由授課老師協調分配或開放臨時登記。臨時登記以二週為原則。登記後,如無須使用,請於三天前電話通知本中心取消預約。如無須使用且達三次未預先取消預約,則取消使用申請一學期。 |
| 六、 |
各教室如逢上課時間衝堂者,請各申請單位自行協商調整,確定使用時間後,轉知本館視聽資源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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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各教室開放時間為: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八:一○∼下午五:○○
(二)週休二日及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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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借用本教室上課之各班級請指派同學輪值日生,每次上完課,值日生負責教室整潔。 |
| 九、 |
各教室內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入內食用,以維護教室清潔。 |
| 十、 |
各室內請保持肅靜,且放映音量以不干擾周圍環境安寧為原則。 |
| 十一、 |
本規則經視聽中心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