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視聽器材使用規則


八十八年五月七日簽奉校長核定刪除第十一、十二條

八十八年五月十七日簽奉校長核定修正第一、
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條

八十九年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實施

一、 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充分發揮視聽器材之功能,支援教學與研究,特訂定器材使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二、 本規則適用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三、 本館視聽器材僅供公務或教學使用,不供私人用途。
四、 借用器材,請於三天前向本館視聽器材室辦理預借手續,以便本館技術人員預作器材調配與測試。
五、 借用器材,請出示教職員證或學生證,並填寫本校財產借用單並經單位主管或系所老師簽章。
六、 器材借用日期以三天為限,如無預約者,得續借一次,逾期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須繳滯還金五十元整。
七、 器材借用期間,其安全與維護由借用者負責。若有人為損壞或遺失,須負賠償或修護之責。
八、 器材不得轉借,須歸還本館後,由欲借用者另行辦理借用手續。
九、 本館可供外借之器材為投影機、幻燈機、V8攝影機、自動照相機、雙卡收錄音機。
十、 至本館視聽資源組製作教學媒體,請自備透明片,空白錄影(音)帶或軟片等耗材。
十一、 視聽器材中,有關耗材或配件(如乾電池、燈泡、延長線等),由器材借用者(或單位)自備。
十二、 本館於學期結束前一週進行器材清點,視聽器材暫不外借。
十三、 本規則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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