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圖書館(以下稱本館)為充分發揮視聽器材之功能,支援教學與研究,特訂定器材使用規則(以下稱本規則)。 |
| 二、 |
本規則適用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
| 三、 |
本館視聽器材僅供公務或教學使用,不供私人用途。 |
| 四、 |
借用器材,請於三天前向本館視聽器材室辦理預借手續,以便本館技術人員預作器材調配與測試。 |
| 五、 |
借用器材,請出示教職員證或學生證,並填寫本校財產借用單並經單位主管或系所老師簽章。 |
| 六、 |
器材借用日期以三天為限,如無預約者,得續借一次,逾期未歸還者,每逾期一日,須繳滯還金五十元整。 |
| 七、 |
器材借用期間,其安全與維護由借用者負責。若有人為損壞或遺失,須負賠償或修護之責。 |
| 八、 |
器材不得轉借,須歸還本館後,由欲借用者另行辦理借用手續。 |
| 九、 |
本館可供外借之器材為投影機、幻燈機、V8攝影機、自動照相機、雙卡收錄音機。 |
| 十、 |
至本館視聽資源組製作教學媒體,請自備透明片,空白錄影(音)帶或軟片等耗材。 |
| 十一、 |
視聽器材中,有關耗材或配件(如乾電池、燈泡、延長線等),由器材借用者(或單位)自備。 |
| 十二、 |
本館於學期結束前一週進行器材清點,視聽器材暫不外借。 |
| 十三、 |
本規則經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