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


七十九年五月七日第二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二次圖書諮詢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五月九日八十五學年第二次圖書館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圖書館館務會議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呈校長核准實施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呈校長核准實施

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呈校長核准實施

一、 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充分發揮館藏效用,支援教學與研究,特定國立中正大學圖書館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使用人資格
二、 本館主要服務對象如下:

(一)本校專任教職員工及學生可憑服務證或學生證進館使
   用館藏設備並借出普通圖書。

(二)

    1. 本校兼任教師、約聘(僱、用)及專案研究計畫研究助理人員。
    2.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眷屬
    3. 畢業校友
    4. 中正大學之友
    5. 圖書館義工
    6. 館際合作學校持有本校借書證之師生
    7. 修業期限一學期以上本校各種進修班學員
    8. 本校退休人員(含在本校退伍軍訓教官)

  可憑證明文件申請臨時借書證,進館使用館藏設備並借
  出普通圖書。

(三)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校外人士可憑身分證換發臨時閱覽
   證入館閱覽,但不得外借圖書。

開館時間
三、 本館開放使用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

    1.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十時。
    2. 週六及假日:上午九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 週   日:下午一時至十時。
    4. 校定春假、春節假期、民族掃墓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不開館。

(二)寒暑假:

    1.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
    2. 週   六:上午九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 週   日:不開館。

(三)遇有特殊情況時,本館得於事先公告後,變更開館時
   間。

圖書借閱
四、 本館採開架式,讀者可自由進入取閱所需書籍,並憑證於開館後至閉館前三十分鐘,親向出納台辦理借書手續。
五、 本館館藏之善本、輿圖、參考書、報紙、期刊及特殊資料等,均限館內閱覽,不得外借。惟有特殊需要者,可於每日閉館前三十分鐘借出參考書或期刊,並於翌日開館後三十分鐘內交還出納台。 不依規定時間還書者,本館按「小時」為單位課以滯還金,每小時以新臺幣十元計。
六、 讀者每人最多借書冊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一)專任教職員工及博士班學生:三十冊、上學期借書於
   一月三十一日前歸還;下學期借書於六月三十日前歸
   還。

(二)碩士班學生:三十冊、二個月。

(三)大學部學生:二十冊、一個月。

(四)兼任教師、約聘(僱、用)及專案研究計畫研究助理
   人員:二十冊、一個月。

(五)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眷屬及畢業校友:五冊、一個月。

(六)中正大學之友:五冊、二星期。

(七)圖書館義工:五冊、二星期。

(八)館際合作學校持有本校借書證之師生:五冊、二星期

(九)修業期限一學期以上本校各種進修班學員:五冊、二 星期。

(十)本校退休人員(含在本校退伍軍訓教官):五冊、二星期

專任教師因教學所需借閱之圖書,經圖書館館長核可後,得以「特殊借閱」處理,不受此限。「特殊借閱」之圖書如有人預約時,比照一般圖書之借閱規定辦理。

七、 預約:讀者欲借之圖書如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辦理預約。借書滿十天後,如有人預約,讀者應於本館寄出催還通知書七天內歸還,違者每冊每逾期一日罰繳滯還金新臺幣十五元。

預約圖書歸館後,由本館通知於五天內辦理借書手續,逾期視同放棄。但第六條第五、六、七、八、九、十款人員,不得預約。

八、 續借:無人預約之圖書可於到期日前十天起辦理續借,續借以一次為限;但第六條第五、六、七、八、九、十款人員,不得續借。
九、 還書:借書到期應如期歸還至出納台。亦可將書投入本館二樓「還書箱」內,其還書冊數以館方收書為憑。借書逾期不得投入還書箱。

還書箱使用辦法另訂之。

十、 本館遇有清查、整理或裝訂圖書之需要時,得索回借出之圖書。
十一、 凡教職員工離職、出國進修或停聘:學生畢業、退學、休學者,其所借圖書均需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專任教職員工離校前需同時還清其眷屬借書。
十二、 借書逾期未還者,本館將立即停止其借書權並每冊每逾一日(閉館日不計)罰繳滯還金新臺幣五元,直至還清所借圖書時止。
教授指定參考書
十三、 、「教授指定參考書」由本館專架陳列,讀者可憑相關證件向參考諮詢台登記館內閱覽。讀者並可於每日閉館前三十分鐘借出,並須於次日開館後三十分鐘內歸還參考諮詢台。不依規定時間還書時,本館按「小時」為單位課以滯還金,每小時以新臺幣十元計,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特殊資料使用
十四、 本館館藏有縮影資料、光碟及線上資料庫等,讀者可向參考諮詢台館員登記洽用,以本校師生為優先,每人每次使用時數為半小時,若未有其他讀者需用時,得延長使用之。有關使用辦法另訂之。
毀損賠償
十五、 圖書如有遺失,或因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致不堪使用時,借書人應依「圖書賠償辦法」賠償。借書證持有人若證件遺失未到館辦理掛失,導致圖書館圖書被冒借時,一切損失由原證件持有人負責。
館際合作
十六、 讀者欲透過館際合作取得資料時,須上網申請館際合作服務,俟資料到館後,來館取閱,並照對方收費金額付費。經館際合作借得之圖書,除妥慎使用外,應於借期屆滿前歸還本館。若有遺失或逾期歸還者應依對方館規定辦理。
研究小間之借用
十七、 本館設有研究小間,凡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及博士班學生,均可依其專題研究或論文寫作計畫,向本館提出申請,於開放時間內進入使用。

相關使用規則另訂之。

討論室之借用
十八、 本館設有討論室,凡本校教師、研究人員及學生均可依其討論主題,向本館提出申 請,於開放時間內進入使用。相關使用辦法另訂之。
存物櫃之使用
十九、 本館二樓進出管制口外之存物櫃,供讀者放置不便攜入館內之物品,讀者可隨意使用,惟需於出館時取回所放置之物品,否則由本館於每日逕予清除,不負保管之責。
違規處理
二十、 讀者未經辦理借書手續,而擅自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校內讀者依校規處置,校外讀者一律移送法辦。
廿一、 讀者進入本館應衣履整齊、保持肅靜、維護環境清潔,並不得攜帶飲料、食物。

違者圖書館可飭令離館。

附 則
廿二、 本規則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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