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處理要點


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第三二三次主管會報通過
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第三三三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第三四七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第三七四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第三九三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九十年一月十日第四○七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九十年四月十八日第四一三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第四三七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國家科技發展需要,培養高級研發人才,提昇科技研究水準,並落實學術研究於產業發展,補助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國家實驗室要經本會認可以之學術研究機關(構)及政僚機關(構)之科技研發與管理單任(以下簡稱延聘機構),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參與科技研究計畫或從事前瞻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二、 延聘對象:具有博士學位且有發展潛力之本國籍人士或其專長為國內所欠缺之外國籍人士。
三、 延聘性質: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國家實驗室或經本會認可之學
術研究機構為研究需要或訓練國內急切需要之人才或為鼓勵人才從事產業科技研發,以增進研究能力及經驗,得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參與科技研究計畫。

(二)本會為主動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得設置博士後研究
人才服務窗口,遴選國內外具博士學位人員,經初步評審,並徵得計畫主持人及延聘機構同意後,主動配置在適當之研究計畫,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三)政府科技單任置有研究員或聘用研究貢編制,並為從事技術預測或技術、管理創新規劃研究,供作該機關或單位執行業務參考者,得由其資深研究員指道導提出前瞻研究計畫,經本會評估後,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

前項所稱政府科技單位,係指主管科技政策執行之有關機關或從事有關科技政策之規劃、研究與管理之政府單位。

四、 申請方式:

(一)於申請本會補助之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提出延聘申請
書、計畫書送本會審查。計畫核定時得僅核定名額,並於專題研究計畫執行開始六個月內進用者,本會得予註銷。

(二)僅參與延聘機構自籌經費之科技研究計畫者或未及於申請本會專題研究計畫時一併提出申請者,須於聘期開始之三個月前,應針對其參與之研究計畫,依本會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四)提出具體工作計畫,檢附申請書、計畫書函送本會審查。本會審查時間,以二個月為原則,計畫核定時得僅核定名額,如核定後在其聘期開始三個月內未進用者,本會得予註銷。

前項所送申請書及附件資料,審查完畢甫,本會不予寄還,如屬珍貴資料,請以影本送會。

(三)本會審查核定補助名額者,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書所
列資格條件覓得合適人選,依本會訂定之格式(如附件五)函送本會審定工作酬金或機票費後,再行撥款
   。

(四)本會審查時,以有具體移轉企業界或納入延聘機構者
為優先。

五、 延聘期限:

(一)本會補助之博士後研究,其聘期應配合研究計畫之執
行期限,最短不得少於三個月,最長以一年為一期,期滿如為繼續未完成工作或為延伸研究計畫之需要,且其研究績效良好者得,得申請續聘。

(二)本要點所稱續聘,係指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之聘期間隔未滿一年者。申請續聘時,須備函檢附前一聘期之研究工作評估報告(格式如附件六)、申請書及計畫書,函送本會審查。本會審查時間,以二個月為原則。

(三)接受本會補助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其總聘期已四年為原則。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敘明具體理由申請續聘。

六、 補助項目:包括工作酬金、機票費、保險費三項。各項補助標準如下:

(一)工作酬金:每月新台幣五萬五千元至七萬五千元及年終工作獎金。工作酬金應依其學經歷、研究成果之成就及發展潛力、工作經驗等評估其擬支等級。由本會酌情審定金額,並明列於核定函內。但情形特殊者,得視受聘人特殊專長,敘明具體理由並經專案核定酌予提高。延聘機構應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按月扣繳其所得稅;所得稅之申報由其本人自行辦理,但延聘機構應予協助。

(二)機票費:

    1. 聘期十個月以上者,本會補助其本人來台機票,其補助金額如附表一。
    2. 機票補助均以一次為限,凡續聘或獲得國內其他單位之旅費補助者,本會均不另予補助。
    3. 機票費補助請檢具機票存根正本及購票證明報銷請款。票價超出前述附表一之定額補助標準者,其超出部分之機票費,由其自行負擔;低於定額者,以實付金額為補助標準。

(三)保險費:

    1.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本會補助延聘之國內外之博士後研究人才,均應由延聘機構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撥付。
    2. 來自國外之博士後研究人才,未具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規定之投保資格者,得由延聘機構協助委託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辦理「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第一項至第五項,保險費由其本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本會補助百分之六十

(四)離職儲金:

延聘機構應為受聘人辦理離職儲金事宜。

延聘機構在受聘人補助期間,每月按月支工作酬金之佰分之七提存儲金,其中百分之五十由受聘人於每月工作酬金中扣繳作為自提儲金,另百分之五十由本會編列預算撥付延聘機構提撥作為公提儲金。

七、 延聘機構應對下列事項負責,如延聘機構未能確實履行負責任並經本會查證屬實,本會得視情節暫停補助該機構之申請案:

(一)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應由延聘機構發給聘書,其服務期間之各項權利義務應務應以契約予以明定。

(二)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因特殊事故(如出國開會、考
察或為執行研究計畫及蒐集資料等)須暫時離台者,應經延聘機構同意,其每年出國日數以累計不超過三星期(含例假日)為限,聘期不滿一年者按比例計算。超過三星期部分,各該延聘機構應一律核實扣發其工作酬金。但其所參與研究工作性質特殊,確有需要者,應經由延聘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核。

(三)延聘機構除應協助應聘之國外博士後研究人才辦理出
入境手續外,其若攜帶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儀器、影片或書籍亦應依相關規定,協助其辦理必要之手續。

(四)延聘機構應督導應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照原研究計畫
進行,不得隨意變更。

(五)應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不得兼任其他工作;情形特殊
者,應經由延聘機構同意後函轉本會審查。

(六)延聘機構應優先將應聘且有長期延聘需要之博士後研
究人才納入編制,並於每年七月間將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納編情形函報本會備查。本會得依各延聘機構納編情形,作為補助延聘員額之參考。

(七)延聘之博士後研究人才在受聘期間如有違背應履行之
義務者,延聘機構應函報本會。本會經查證後得撤銷或終止補助,並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八、 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計畫之管考:

(一)延聘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兩固月內將該博士後研
   究工作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送本會備查。

(二)本會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狀況作為推動業務之參考。

九、 經費之撥付及報銷:

依補助延攬科技人才經費撥付及報銷作業規定辦理。

十、 延聘博士後研究人才,其研究計畫衍生之成果,如發展為專利權、著作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其歸屬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經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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