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本會第一一二九次業務會報修訂實施

一、 為簡化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約用手續(含臨時工,惟博士班研究生獎助金除外),凡執行本會經費補助之各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得視實際需要依下列各項規定於人事費項下循其執行機構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約用。
二、 專題研究計畫中約用之助理人員分下列三類:

(一)專任助理人員:

   係指計畫執行機構編制外循前述行政程序約用而全時
   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工作之人員。惟在職或在學
   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此類人員分為高中(職)畢
   業、五專(二專)畢業、三專畢業、學士、碩士等五
   級,其參與本計畫前之相關工作經歷年資可併計提敘
   酬金。

(二)兼任助理人員:

    1. 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級職者):

      計畫執行機構之編制內人員或非計畫執行機構之編制內人員而確為計畫所需者,以部分時間從事專題研究計畫研究工作。

    2. 研究生助理人員:

      為約用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若所約用之研究生為新生尚未註冊時,以同級標準之臨時工資名義按月給付。

    3. 大專學生:

      以約用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及專科部績優之高年級學生為原則。

(三)臨時工:

   其他因計畫需要之臨時性工作人員以臨時工方式按日
   或按時支給臨時工資。

三、 前項人員工作酬金,由計畫執行機構依照本會「專題研究計畫項下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所定標準支給。在申請專任助理人員之人事費時,請加列一個半月酬金之金額,以為加發年終工作獎金等之準備金,該準備金經核定後不得流用。年終工作獎金之發放,請參照行政院規定辦理。又準備金為加發年終工作獎金之用,亦不用流用支應月支酬金。
四、 計畫執行機構,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調整原核定之助理人員類、級別,請循執行機構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在原核定人事費用內自行勻支,不須事先報經本會同意,僅須於辦理計畫結案時,檢齊有關約用人員名冊及印領清冊等資料報銷。
五、 依規定人事費不得流入使用,但因專任助理人員年資調整致人事費不足時,可依執行機構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由原核定計畫總經費內調整並報本會備查。
六、 依本注意事項約用之各類助理人員,如有特殊需要支領其他工作津貼或助學金,必須經計畫主持人及系所(或執行機構)同意。

七、 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所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均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研究執行機構屬中央機關學校各投保單位者,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撥付,屬省級及其他單位者由本會補助。
八、 專題研究計畫所約用之專任助理人員均係臨時性質,故不適用「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予辦法」,計畫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計畫執行機構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其任職證明並由計畫執行機構核發。
九、 各計畫執行機構約用助理人員時應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查有不實,除其所支人事費用不予核銷且追繳外,本會並得暫停計畫主持人之申請補(獎)助資格。
十、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請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注意事項自核定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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