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計畫研究成果申請專利及著作權登記注意事項


七十六年五月新訂
七十七年七月第一次修訂
七十九年七月第二次修訂
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四九次
主管會報通過暨第三次修訂

國科會獎勵專題計畫成果申請專利權及著作權登記之目的
  國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學術研究成果之應用推廣,協助產業界之研究發展,落實本會研發成果,並確保發明人、創作人及著作人權益,已訂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有關專利、著作權及其他科技權益處理要點」。根據該要點,凡本會補助之專題計畫,其研究成果發展成為專利權或著作權保護標的者,除非另以契約約定,該專利權與著作財產權(含自行申請獲准該等權項)歸屬本會所有。專題計畫經取得專利權或登記著作權者,亦將列為嗣後申請本會各項補助案之評審參考。
申請辦理專利或著作權登記者所應具備之條件
一、 凡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以下簡稱「研究成果」),具有產業上利用價值(或實用性)、新穎性以及進步性,且屬於專利法規定可申請專利之標的者,即可依照本注意事項第參點所述程序,由本會委託辦理相關業務之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辦理申請專利暨相關程序。
二、 凡研究成果確係獨立創作,且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者,即可依照本注意事項第參點所述程序,由本會委託事務所辦理登記暨相關程序。
研究成果申請專利及著作權登記之方式
一、 計畫主持人提送成果報告後,得由本會主動篩選,據以決定是否辦理專利或著作權申請登記事宜。未獲篩選者,仍得依下列二、三項所述方式辦理之。
二、 計畫主持人或發明人或創作人或著作人得檢具下列資料,經由其服務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辦理專利或著作權登記事宜:

(一)發明及創作類:

 1、申請專利之研究成果報告

 2、檢索資料

 3、以A4紙橫式撰寫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申請專利說
   明書一式五份上述專利說明書應載明:

  (1)發明或創作名稱。

  (2)發明人姓名、國籍、籍貫、居住所及身份證字號
     。

  (3)國科會計畫編號及名稱。

  (4)擬申請專利之國家地區。

  (5)發明或創作之摘要說明(以簡明文字敘述發明或
     創作內容之特點)

  (6)發明或創作背景(即目前技術水平,本發明或創
     作所欲解決之問題及其技術範疇)。

  (7)發明或創作說明(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
     或創作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
     該項技術者能了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

  (8)申請專利範圍(即Claim(s)),惟在撰寫申請專利
     範圍前,請先簡述本發明或創作與原計畫間之關
     聯性,並敘明揭示本發明或創作之研究成果報告
     之頁碼。

(二)著作類:

 1、申請著作權登記之研究成果報告。

 2、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著作權登記申請書一式五份
   。

 3、其他有關資料。

   上述申請書應載明:

  (1)著作名稱。

  (2)著作類別。

  (3)著作人姓名、國籍、籍貫、居住所及身份證字號
     。

  (4)國科會計畫編號及名稱。

  (5)著作完成日及首次公開發表日或公開發行日。

  (6)登記項目。

  (7)已註冊或登記者,其著作權執照號碼或登記案號
     。

   任何研究成果,無論係由本會主動篩選(如前第壹項
   所述),或依申請方式(如前第貳項所述),申請辦
   理專利或著作權登記者,均須經本會相關學術處評審
   推薦(或經國外專利評審小組推薦),再經本會科技
   權益委員會核定後,始由本會委託事務所辦理申請手
   續。

三、 未獲本會篩選或申請未經核定者,可由計畫主持人或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自行辦理專利或著作權登記,惟獲准後必須將專利權或著作權讓與本會,本會得視專利及著作內容酌予歸墊申請相關費用。
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登記時,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人應提供之協助
  凡經本會核准得為代辦專利或著作權登記者,其計畫主持人暨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於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登記程序中,應無償提供必要資料與說明,並協助事務所人員撰寫說明申請書暨相關文件。有關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登記之一切程序,應由本會委託事務所代辦,為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登記所生之申請費用、核駁申復(至多三次)費用、上訴費用、年證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本會全額支付。惟核駁案必須經本會相關學術處同意後,始得進行申復或提起上訴或不予答辯等程序。第四次(含第四次)以上核駁申復費由發明人、創作人先墊付,最後核准專利者,其墊付之費用由本會全部負擔,若未獲准專利者由本會負擔一半。
對計畫發明人、創作人之獎勵
一、 凡經本會科技權益委員會核准辦理專利申請者,依發明、新型、新式樣等不同專利類別,本會將於取得首張證書時,發給該發明人或創作人新台幣貳萬元、壹萬元及伍仟元不等獎金。惟該發明或創作如同時取得數國專利證書時,不論取得張數如何,本會至多追加新台幣壹萬元獎金。本會得視實際情況,自行決定調整前述獎金額度。
二、 自行辦理取得專利權並辦妥專利權讓與手續者亦比照上述取得專利證書時,給予不等額獎金。
專利權或著作權權益所得之分配比例
  研究成果若取得專利權或著作權保護,該項專利權或著作權之權益(含權利金與衍生利益金),應由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上述人員之所屬單位(機關或機構)暨本會,依下列比例,共同分配:

(1)專利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最高45%,最低4
   0%。

(2)(1)項人員所屬單位─最高10%,最低5%

(3)本會─50%。

但專利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所獲分配之衍生利益金,以不超過每計畫總額新台幣伍佰萬元整(如為多人則平均分配之或自行訂定比例予以分配)為限,超過部份應屬本會並解繳國庫。但上述衍生利益金之限額,經本會權益委員會核准另以契約約定,得不受此限。本會推動之目標導向型研究計畫,企業如出資合作,其專利權共有,至其衍生權益之分配,得於辦理技術移轉前另以契約方式議定。有關著作權權益之分配,得適用本會制定之其他辦法或另以契約約定辦理。

前述專利權或著作權遭受侵害時,因進行司法救濟程序所生之費用支出,先由接受技術廠商負擔,但於分配利益金時,得將前述金額先行扣除,再以餘額依所訂比例予以分配。

第七章 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之保證事項
一、 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及創作人申請專利應負保密義務:除事前經本會書面同意,在提出申請專利前,不得公開其研究成果。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及創作人亦不得擅自利用研究成果或其所知悉之任何相關機密資訊,或將前述成果或資訊洩予第三人知悉,或提供第三人使用。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及創作人就相關研發資料,應詳細記載,並妥善保存,以利日後使用。
二、 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應保證其所完成之發明、創作或著作,絕無抄襲或仿冒他人智慧財產或竊取他人營業秘密情事。
三、 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針對其研究成果,不得就已獲准之專利權及著作權(含未獲本會科技權益委員會通過而自行申請者)之有效性,直接或間接提出任何異議或相反主張。
四、 如有第三人針對研究成果所取得之專利權或著作權提出異議或撤銷程序時,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有義務無償協助本會進行任何必要防禦程序,俾以確保有關權益。前述專利權或著作權遭他人侵害時,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亦應無償協助本會進行專利權或著作權侵害可能性之鑑定分析,以確保本會及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
五、 計畫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如有故意欺瞞研究成果或申請專利及著作權登記內容情事,致使本會、相關專利權或著作權實施廠商或承製廠商遭致損失,或經他人提起訴訟及請求賠償時,本會除將拒准其於嗣後三年向本會申請各項補助計畫及進修外,該主持人、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應連帶負責賠償本會及相關廠商所遭致一切損失,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前述三年期間,自本會調查後確認故意欺瞞情事屬實之日起 算。
第八章 專利權或著作權之實施
一、 研究成果經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登記者,得於本會相關學術處篩選後,或依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之請求,並經本會科技權益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得由本會聘請律師辦理相關技術移轉或承製合約,以維護發明人、創作人或著作人之權益。至於技術移轉與授權對象原則上應由本會採公開徵求方式進行篩選,惟本會得視情況需要,自行決定委託開發。
二、 研究成果未提出申請專利或著作權登記者亦可比照上述辦法辦理相關技術移轉或承製事宜。
第九章 本注意事項提陳本會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專利申請案選擇申請之外國如下勾註(請依各國分析,寫前請參閱後附國外專利申請注意要點):

〔備 註〕:

  1. 因專利申請費用及核准後尚需繳交年費或維持費用,往後之管理費用高,故請各申請人審慎選擇申請國別。
  2. 申請費用第一次國科會支付,若有被核駁需申請答辯時,費用支付比例為(申請人付20%,國科會付80%),若有再第二次被核駁時,答辯費用支付比例為(申請人付40%,國科會付60%),答辯費用約為申請費之2/3。

〔備 註〕:

美國是我國最大的市場,開拓性最佳,且美國專利精神以輔導為原則,易准,快准,值得考慮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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