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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行證核發規定:
(一)車輛通行證由本校總務處統一設計印製並核發。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汽、機車應依規定申請車輛通行證。
(三)在本校長期施工單位及經常來校洽公之汽車可申請車輛通行證。
(四)車輛通行證收費標準如下:
1. 汽車通行證每學年收費標準:
(1)教職員工通行證每張伍佰元。
(2)學生通行證每張肆佰元。
(3)校外廠商及其他經本校同意可進入之車輛通行證每張伍佰元。
(4)推廣教育研習班期間逾一學期通行證每張肆佰元,其餘依研習期間核發每張貳佰元。
(5)外聘兼任教師,醫生,貴賓汽通行證不收費。
2.機車通行證收費標準如下:
(1)大門機車停車場每學期每張壹佰伍拾元,一學年以貳佰伍拾元計收。
(2)大學部機車停車場每學期每張參佰元,一學年以伍佰元計收。
(3)為便利臨時停車人士,另外出否回數票十格費用玖拾元,單次停車每次拾元。
3.假日校外訪客汽車通行證收費標準由行政會議決議之,並依公告實施日期開始收費。
4.通行證申請使用不足一年者,依其月份比例收費,汽車通行證其最小單位以壹佰元計算,機車通行證其最小單位以伍拾元計算。
5.本校車輛通行證收費標準日後調降時,授權總務處研擬,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本校保留汽、機車通行證所有權,並得依規定收回或註銷通行證。
(六)汽、機車通行證除原申請車輛按規定方式張貼使用外,有偽造、冒用、偷竊或轉借者無
效,並追究申請人之責任;汽、機車通行證遺失,原申請人得依規定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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