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車輛管理要點


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六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五年九月十六日第一九七次行政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八十七年九月七日第二二五次行政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

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第二三六次行政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
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六二次行政會議第四次修訂通過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六五次行政會議第五次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第二七一次行政會議第六次修訂通過

一、 本校為維護校區人車安全,建立良好的校園秩序及安寧,特訂定本要點。
二、 車輛之通行

(一)除本校公務車、本校邀請貴賓之車輛及執行一般公務之車輛(如郵車、電信車)得自由進出校門外,其他車輛,如無特別規定,一律憑通行證進出校門。

(二)本校校園內嚴禁機車行駛,除特殊原因(如殘障、郵車)外,機車非經准許者,不得進入校區。

(三)腳踏車於校園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校區,但在校園內應依規定停放整齊。

(四)來校接洽公務或訪問而未持有通行證來賓之汽車,以有效證件換取臨時汽車通行證件,並由大門進出。

(五)本校舉辦各種活動之承辦單位須事先知會警衛隊,並洽商車輛通行事宜,警衛隊考量實際情形,如有需要得設臨時停車場。

三、

三、通行證核發規定:

(一)車輛通行證由本校總務處統一設計印製並核發。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汽、機車應依規定申請車輛通行證。

(三)在本校長期施工單位及經常來校洽公之汽車可申請車輛通行證。

(四)車輛通行證收費標準如下:
 

1. 汽車通行證每學年收費標準:

(1)教職員工通行證每張伍佰元。

(2)學生通行證每張肆佰元。

(3)校外廠商及其他經本校同意可進入之車輛通行證每張伍佰元。

(4)推廣教育研習班期間逾一學期通行證每張肆佰元,其餘依研習期間核發每張貳佰元。

(5)外聘兼任教師,醫生,貴賓汽通行證不收費。

2.機車通行證收費標準如下:

(1)大門機車停車場每學期每張壹佰伍拾元,一學年以貳佰伍拾元計收。

(2)大學部機車停車場每學期每張參佰元,一學年以伍佰元計收。

(3)為便利臨時停車人士,另外出否回數票十格費用玖拾元,單次停車每次拾元。

3.假日校外訪客汽車通行證收費標準由行政會議決議之,並依公告實施日期開始收費。

4.通行證申請使用不足一年者,依其月份比例收費,汽車通行證其最小單位以壹佰元計算,機車通行證其最小單位以伍拾元計算。

5.本校車輛通行證收費標準日後調降時,授權總務處研擬,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五)本校保留汽、機車通行證所有權,並得依規定收回或註銷通行證。

(六)汽、機車通行證除原申請車輛按規定方式張貼使用外,有偽造、冒用、偷竊或轉借者無

效,並追究申請人之責任;汽、機車通行證遺失,原申請人得依規定申請補發。

四、

四、校園車輛行駛及停放:

(一)車輛進入校園應依照指示行駛及停放。

(二)本校校區行車時速限制25公里。

(三)停車場(詳如附圖)

1、汽車停車場:本校區汽車停車場分教學區、學生區、普通區三種。

(1)教學區停車場:禁止學生汽停放,殘障車輛不在此限。

(2)學生區停車場:限學生汽車停放,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3)普通區停車場:依規定入校車輛均可停放。

(4)上述各區停車場,除總務處另有規定外,其它限制時間由正常上班日之上午七時至下午

七時至下午六時止,其餘時間不予管制。

(5)本校單位主管專用停車位以單位主管人數之一半進行規劃,主管汽車通行證加蓋單

位主管以利辨識。

2.機車停車場

3.腳踏車停車場。

(四)本校公務車、殘障、卸貨專用停車位僅供指定身份及車輛使用,其他車輛不得佔用。卸貨專用停車位每次停車限三十分鐘。

(五)本校營建施工重輛,進出校園應避開教學及人群密集區行駛。

五、 未貼汽、機車通行證、未依規定行駛或停放之車輛均屬違規。
六、

六、違規車輛處理。

  (一)對於違規車輛應予逕行開具違規單,並視其情節得就地加鎖或拖吊處理之。

  (二)違規車輛本校得按日連續開具違規單。

  (三)違規車輛違規處理費標準:

  1.汽車違規者,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貳佰元。

  2.機車違規者,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壹佰元。

  3.腳踏車違規者,每次繳交違規處理費伍拾元。

  4.違規車輛經就地加鎖者,腳踏車每次繳交開鎖費伍拾元,機車每次繳交開鎖費壹佰元,汽車每次繳交開鎖費貳佰元。

  5.違規腳踏車被拖吊者,每次繳交拖吊費伍拾元。違規機車被拖吊者,每次繳交拖吊費壹佰元。違規汽車被拖吊者,每次繳交拖 吊費壹仟元。

  (四)校區違規車輛經就地加鎖或拖吊者應繳清違規處理費及拖吊(開鎖)費後始予辦理開鎖手續。另凡將車鎖於固定物上影響拖吊時,得僱鎖匠開鎖或鋸鎖,開鋸鎖支付費用由車主認領時一併繳付,鋸壞鎖頭不負賠償責任。

  (五)不服取締者應繳交違規處理費及拖吊(開鎖)費,並於取締之日起十日內向總務處申訴,總務處於受理申訴二週內將申訴結果通知申訴人,同一申訴案以一次為限。

  (六)本校教職員工之違規處理費逾期未繳納者,統一由總務處出納組於薪資扣除,本校學生未繳清違規處理費者,得暫不發給畢業證書。

  (七)推廣教育班學員未繳清違規處理費,本校得不發給結業證書。

  (八)校外人士之違規處理費逾期未繳納者,得函知其務或所屬單位,或終止其申請通行證之權利。

七、 本校車輛通行證收取之費用作為車輛管理行政工作、停車場地維護及清潔之用,凡持定期或臨時通行證在本校停車之車主,如有車輛遺失或損壞,本校不負賠償及其他任何責任。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情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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