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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年五月三日第一一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三七次行政會議第一次修正
八十五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八七次行政會議第二次修正
八十六年十月六日第二一一次行政會議第三次修正
| 一、 |
為建立本校學、碩、博士服借用及管理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校學、碩、博士服(以下稱學位服),統一由總務處保管組集中管理。 |
| 三、 |
每年應屆畢業生擬借用時,由各系(所)班代表造具畢業生名冊,經系所簽章確認並向出納組繳交洗滌費用後,依指定時間向保管組統一領用;畢業典禮完畢一個月內,各畢業生應將學位服歸還保管組,俾便燙洗繳存。逾期未還者,每逾一日(例假日不計)罰繳滯還金新台幣伍拾元,直至繳還所借學位服時止。 |
| 四、 |
學位服洗滌費依市價收費,均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
| 五、 |
各畢業生借用學位服若有遺失,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價格應依原購價格賠償。 |
| 六、 |
有關經費事項依規定程序辦理。 |
| 七、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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