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


八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訓育委員會通過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中正大學為維護學生宿舍各項公有財產之妥善使用及保管,培養住宿學生「愛惜公物」之美德,及建立「損壞賠償」之觀念與責任,期能提升居住品質,美化環境,爰訂定「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宿舍公有財產」,包括配住之寢室(含內部設施)、書桌、床舖及該宿舍其他供共同使用之設備。
三、 住宿學生於進住宿舍前應清點學校所移交之公有財產,並簽署「寢室財物清單」,以示確認;學生退宿時,學生事務處憑「寢室財物清單」所登錄之財產,進行清點。
四、 為利於本項業務推展與工作執行,特組成宿舍公有財產清查鑑定小組,並以公正、公平、客觀立場執行任務,其編組及清查時間規定如下:

由宿舍管理員、各樓樓長及宿舍生活策進會幹部組成清查鑑定小組,負責公有財產之建卡、清查及損壞責任鑑定工作;另由總務處保管組、事務組、營繕組及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相關人員組成覆鑑小組,負責鑑定小組之督導及損壞責任之覆鑑工作。學務長及總務長則負責全般工作之督導。

前項清查鑑定工作,每學期開學及結束前均應至少全面執行一次。

五、 住宿學生應善盡保管之義務並愛惜使用宿舍公有財產,其因故意或過失致宿舍公有財產毀損或減少價值者,應負賠償責任,但正常耗損及折舊不在此限。宿舍公有財產若有損壞(遺失),經清查鑑定小組鑑定賠償責任後,使用(保管)者應負賠償之責任。損壞賠償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否則按所損壞(遺失)公物 之公告價格,依使用年限折價賠償,其標準由總務處保管組訂定。
六、 公有財產損壞,經宿舍財產清查鑑定小組確定損壞賠償責任後,公共設施部分由共同使用人共同負擔賠償,個人使用公物則由使用人負擔賠償。若使用(保管)者對鑑定之結果有異議,可向覆鑑小組申請覆鑑,但對同一事件不得重覆申請覆鑑。經鑑定並通知七日以上仍拒不賠償者,除取消其住宿資格由學校逕由其住宿保證金中扣除應賠償金額外,並會知註冊組暫緩其註冊手續,或離校時暫緩辦理離校手續。

七、 如有故意破壞宿舍內設備之行為,一經查覺,當事人除應照價賠償外,並取消其住宿申請權,並依情節之輕重,由清查鑑定小組報請學生事務處議處。
八、 本規定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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