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住宿之研究生舒適之住宿環境,達成生活教育之目的,及完善管理學生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校研究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執行。 |
| 三、 |
住宿學生破壞或遺失宿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其細部作業依「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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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學生宿舍之配住原則如左:
1. 博士班學生一人一室或二人一室。
2. 碩士班學生二人一室。
3. 男女學生分舍住宿。
4. 寢室室友、可自行組合並事先報備;惟新生寢室由生活事務組安排。
5. 外籍學生、僑生與本國學生混合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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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一年級新生暨轉學生第一學期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辦理住宿申請。 |
| 六、 |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舊生於每學期結束前即須辦理下學期(學年)住宿申請,繳交住宿申請書,否則視同棄權。 |
| 七、 |
學生事務處受理住宿申請後,按申請人數,依本要點第六條之原則,並循下列
優先次序分配宿舍:
1. 殘障生、僑生、外籍生。
2.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住宿服務部部長、副部長(限研究所同學)。
3. 八十七學年度以(含)入學之博士班同學可優先住宿至九十學年度;碩士班同 學可優先住宿至八十九學年度。
4. 各所現有之男、女生人數在三人(含)以下者,全額分配。其餘研究所,先行配置每所男、女生各三名之保障名額,剩餘之床位再依各所現有之男、女生人數比例分配,其優先順序由各所參酌同學意見自行訂定分配原則辦理,並送學務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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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凡未辦妥住宿手續而擅自遷入宿舍,除依校規議處外,並取消其住宿申請之資格。 |
| 九、 |
基於公共安全與安寧緣故,住宿學生不得違反左列任一事項:
1. 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寢室、床位。
2. 有賭博、抽煙、酗酒、鬥毆、逾越牆窗及大聲喧嘩妨害他人安寧之行為。
3. 存放危險或違禁物品。
4. 留宿外人或帶異性進入宿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5. 召引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或傳教人員進入宿舍傳教。
6. 擅自變更或搬離寢室原有之設施。
7. 在宿舍內焚燒物品。
8. 擅自佔用廊道、樓梯、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9. 在宿舍區飼養寵物。
10. 除上述各項外,凡妨害宿舍安全安寧之任何情事,均予以禁止。惟異性進入研究生宿舍,得由研究生協會訂定約章,公告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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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住宿學生於編定寢室及床位後,學生事務處仍得視情況作局部調整,以達寢室空間充分利用之原則;未分配利用之寢室一律關閉,以利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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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應遷出宿舍。但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經核准之社團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住宿者,得申請留校住宿。其細部作業依「國立中正大學寒暑假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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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寒暑假未經申請住宿之寢室,暫時由生活事務組統籌管理。 |
| 十三、 |
住宿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1. 休學、退學、轉學。
2. 畢業。
3. 自願退宿。
4. 依本要點規定勒令退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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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住宿學生經核准退宿後,應於十日內騰空床位,繳還公物,遷離宿舍。 |
| 十五、 |
退費暨遞補繳費規定:
(一) 一年級新生暨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因不習慣住宿環境及管理情形,而辦理退宿時,依左列標準退費:
1. 住宿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者,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2. 住宿期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3. 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不予退費。
4.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舊生之住宿因係自願申請,辦理退宿時不退費。但因休、退學而退宿者,不在此限。
(二) 因住宿同學畢業或自動退宿因而空出之床位,由學生事務處辦理遞補事宜。遞補同學依下列標準繳費:
1. 遞補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者,全額繳費。
2. 遞補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3. 遞補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三) 前項上課基準日以本校該學年度行事曆上公告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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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住宿學生經核准退宿後,除經學生事務處同意者外,應於核准之次日起算十日內遷離宿舍。住宿學生違反上述規定,得由本校駐衛警察隊強制執行,該生不得再申請住宿。 |
| 十七、 |
畢業學生於辦妥離校手續後,應於三日內遷離宿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遷離宿舍者,須提出申請並經學生事務處核准後,始得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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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住宿學生凡有違反本要點第十一條各項之規定事項者,除依相關校規處理外並作左列之處置:
1. 第一次由管理員簽發違規通知單,通知該生違規事項。
2. 第二次公告其寢室、系級與姓名,並通知班導師繼續勸導。
3. 第三次則勒令退宿。
4. 被勒令退宿之學生,應於通知十日內遷離宿舍,如未按期遷離,視同放棄寢室內任何個人財物,得由本校駐衛警察隊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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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凡違反宿舍規定遭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申請住宿。 |
| 二十、 |
住宿學生違反宿舍規則,觸犯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時,依校規處理。 |
| 廿一、 |
學生宿舍交誼廳及宿舍內其他活動場所,除供本宿舍住宿學生舉辦與宿務有關之活動外,其他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予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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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二、 |
為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電依公告時間供應;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超出基本量部分之水電費。
有關水電耗用基本量之標準由總務處事務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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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三、 |
總務處或相關單位得於知會學生事務處通知學生後,由學生事務處派員隨同進入宿舍及寢室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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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四、 |
學生事務處應於學生住進寢室時提供相關住宿規定要點,寢室財物清點單與學生,並派員與住宿學生共同清點寢室財物,經學生簽署住宿契約後,發與寢室鎖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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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廿五、 |
住宿期限,博士班學生以至博四,碩士班學生以至碩三為原則。 |
| 廿六、 |
學生事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對宿舍公共區域進行安全、衛生等檢查。 |
| 廿七、 |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