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大學部宿舍管理要點


八十二年六月廿三日訓育委員會議通過
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十月廿三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九年一月六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二月廿六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在校學生舒適之住宿環境,達成生活教育之目的,及完善管理學生宿舍,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執行。
三、 學生宿舍之管理由學生事務處策劃督導,並由學校聘請宿舍導師配合執行左列各款事項:

1. 住宿學生之生活輔導。

2. 住宿學生意見反映與協調。

3. 有關學生宿舍安全之協調與建議。

四、 住宿學生破壞或遺失宿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其細部作業依「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辦理。
五、 學生宿舍之配住原則如左:

1. 大學部學生四人一室。

2. 男女學生分舍住宿。

3. 寢宿室友可自行組合並事先報備;惟新生寢室由生活事務組安排。

4. 外籍學生、僑生與本國學生混合住宿。

六、 一年級新生暨轉學生第一學期應於規定期間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辦理住宿申請。
七、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舊生於每學期結束前即須辦理下學期(學年)住宿申請,繳交住宿申請書,否則視同棄權。
八、 學生事務處受理住宿申請後,按申請人數,依本要點第六條之原則,並循左列優先次序分配宿舍:
  1. 殘障學生、外籍學生。
  2. 大學部以一年級新生(含轉學生)。
  3. 有特殊困難之學生。
  4. 生活策進會總幹事暨副總幹事。
  5. 剩餘之床位依下列原則分配:
    先行控存1%之彈性名額。
    餘依各學系現有之男、女生人數比例分配至各學系。
    優先順序由各系參酌學生意見,自行訂定分配原則辦理,並送查。
    各系男、女生分配床位未達三人(含)者,於1%之彈性名額分配
九、 凡未辦妥住宿手續而擅自遷入宿舍,或未於規定時間內進住指定之寢室床位者,除依校規議處外,並取消其住宿申請之資格。
十、 基於公共安全與安寧緣故,住宿學生不得違反左列任一事項:

1. 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寢室、床位。

2. 有賭博、抽煙、酗酒、鬥毆、逾越牆窗及大聲喧嘩妨害他人安寧之行為。

3. 存放危險或違禁物品。

4. 擅自留宿外人或帶異性進入宿舍。

5. 召引商人進入宿舍販賣物品或傳教人員進入宿舍傳教。

6. 擅自變更、搬離寢室或宿舍原有之設施。

7. 在宿舍內焚燒物品。

8. 自佔用廊道、樓梯、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9. 在宿舍區飼養寵物。

10. 除上述各項外,凡妨害宿舍安全安寧之任何情事,均予以禁止。

十一、 住宿學生於編定寢室及床位後,學生事務處仍得視情況作局部調整,以達寢室空間充分利用之原則;未分配使用之寢室一律關閉,以利維護管理。
十二、 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應遷出宿舍。但因參與本校教學相關活動、或經核准之社團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住宿者,得申請留校住宿。其細部作業依「國立中正大學寒暑假學生宿舍管理要點」辦理。
十三、 寒暑假未經核准留宿之學生,於宿舍關閉前,應將物品集中捆包,置於指定之場所存放,並將寢室打掃清潔、交還公物,經檢視後,始得離校。
十四、 住宿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1. 休學、退學、轉學。

2. 畢業。

3. 自願退宿。

4. 依本要點規定勒令退宿者。

十五、 住宿學生經核准退宿後,應於十日內騰空床位,繳還公物,遷離宿舍。
十六、 申請自願退宿者,未滿廿歲者,應繳交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
十七、 勒令退宿者,學生事務處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十八、

退費暨遞補繳費規定:

(一) 一年級新生暨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因不習慣住宿環境及管理情形,而辦理退宿時,依左列標準退費:

1. 住宿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者,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2. 住宿期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3. 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不予退費。

4. 一年級第二學期以上舊生之住宿因係自願申請,辦理退宿時不退費。但因休、退學而退宿者,不在此限。

(二) 因住宿同學畢業或自動退宿因而空出之床位,由學生事務處辦理遞補事宜。遞補同學依下列標準繳費:

1. 遞補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者,全額繳費。

2. 遞補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3. 遞補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三) 前項上課基準日以本校該學年度行事曆上公告之日期為

十九、 住宿學生經核准退宿後,除經學生事務處同意者外,應於核准之次日起算十日內遷離宿舍。住宿學生違反上述規定,得由本校駐衛警察隊強制執行,該生不得再申請住宿。
廿十、 畢業學生於辦妥離校手續後,應於三日內遷離宿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遷離宿舍者,須提出申請並經學生事務處核准後,始得留宿。
廿一、 住宿學生凡有違反本要點第十條各項之規定事項者,視其情節之輕重作下列之處置:

1. 由管理員簽發違規通知單,通知該生違規事項並通知宿舍導師。

2. 公布其寢室、系級與姓名,並通知導師,家長繼續茴導。

3. 勒令退宿。被勒令退宿之學生,應於通知期限內遷離宿舍,如未按期遷離,視冏放棄寢室內任何個人財物,得由本校駐衛警察強制執行。

廿二、 凡違反宿舍規定遭勒令退宿之學生,不得申請住宿。
廿三、 住宿學生違反宿舍規則,觸犯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時,依校規處理。
廿四、 學生宿舍交誼廳及宿舍內其他活動場所,除供本宿舍住宿學生舉辦與舍務有關之活動外,其他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予借用。
廿五、

為培養住宿學生定時作息及節約能源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宿舍水電依公告時間供應;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收取超出基本量部分之水電費。

有關水電耗用基本量之標準由總務處事務組訂定之。

廿六、 為住宿學生之安全與安寧,學生宿舍實施門禁管制,其實施要點另訂之。
廿七、 宿舍導師對住宿學生於住宿期間表現優異,並符合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者,得建請學校獎勵之。
廿八、 總務處或相關單位得於知會學生事務處後,由學務處派員隨同進入宿舍及寢室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事務。
廿九、 住宿期限以正常修業年限四年為原則,延長修業同學,不得提出申請。
三十、 學生事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對宿舍進行安全、衛生等檢查。
卅一、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處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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