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


七十九年一月廿二日第十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八十一年六月廿二日第九十次行政會議修正
八十二年十一月廿九日第一三○次行政會議修正
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第二二三次行政會議修正
八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二三二次行政會議修正

八十九年四月十日第二四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之目的,特依部頒「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之精神,參酌本校之實際需要,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導師區分如左:

一、院主任導師,由各學院院長兼任。

二、系、所主任導師,由各系、所主管兼任。

三、班導師,由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兼任。

四、大學部宿舍導師,由以下人員兼任之。

(一)本校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

(二)本校輔導中心專業輔人員、各院、處、室組長或秘書,具有碩士學位以上,或具有教育部講師證書,經該單位主管推薦者。

第三條 本校導師制度之實施,本辦法祇規定共同部分,其實際執行細節,由各系、所依據系、所特色及學生需要,自行決定並落實之。
第四條 本校導師之職責如左:

一、院主任導師負責協同該學院之系所主任導師、班導師與
  大學部宿舍導師,實施輔導工作。

二、系、所主任導師負責協同該系、所之班導師與相關大學
  部宿舍導師,實施輔導工作。

三、班導師應對導生之個別特質及家庭狀況、學習情形充分
  瞭解,關懷其生活、課業,協助其解決困難。並依研究
  所及大學部之不同區分如左:

  研究所各所應排定若干位班導師,負責提供尚未選定指
  導教授之研究生各項有關學業、生活之諮詢服務。

  大學部各系應依實際需要指定若干班導師,負責提供學
  生各項有關學業、生活之諮詢服務。

四、大學部宿舍導師應於學校提供之地點,就近輔導學生,
  協助其解決困難。

五、導師應隨機個別輔導,並運用課餘、例假時間舉行師生
  座談、郊遊聯誼等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對於導
  生之不良習性、過失或其他特殊事項,可商請相關人員
  ,協同輔導,並保持與家長之聯繫。必要時得提請學生
  事務會議討論,並由學生事務處協助處理。

第五條 導師之遴聘方式如左:

一、班導師由各系、所視實際需要,遴薦本校專任教師兼任
  ;惟每位班導師每學期負責輔導學生人數以二十人為原
  則,凡三十人以上之班級必須設置兩位班導師。

二、大學部宿舍導師由各學院於每學年結束前二週內推薦五
  位以上本校專任教師,提送學生事務處遴薦之。

第六條 各系、所應於每學年結束前二週內遴定下學年系、所之班導師,並將名單送交學生事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聘,聘期一學年,任滿得續聘之。
第七條 各系所導師費之預算數,依各該系所學生人數乘以單位定額額度計算之。

每學年單位定額額度應於本校校發會、行政會議、校務會議中討論決定。

大學部宿舍導師得支領宿舍值勤費,其標準每週以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發給。

一、本校專任教師比照鐘點費發給。

二、本校輔導中心專業輔導人員、各院、處、室組長或秘書具有博士學位者,比照講師鐘點費發給。

三、本校輔導中心專業輔導人員、各院、處、室組長或秘書,具有碩士學位或教育部講師證書者,比照講師鐘點費發給。

第八條 為集思廣益,討論有關全校性學生事務工作,及改進導師制度共同實施事 項,每學期各系、所均應先行召開系、所導師會議,並推選導師代表乙人,參加每學期召開之導師代表會議,以校長為主席,各有關人員均應出席。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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