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本校為養成學生刻苦耐勞精神,獨立自主習慣,輔助青年身心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凡本校學生志願工讀者,均可於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
| 三、 |
工讀生提出申請後,由學務處依其志願推介至用人單位面談,經用人單位同意錄用,方行正式分發,其未獲用人單位同意錄用者,則依所提次一志願再行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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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如工讀生申請人數,多於工讀名額,學務處依申請之先後順序,向用人單位推介。超額之申請學生均列為後補,遇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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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校工讀生工作項目如後:
室外工作:環境整理、花草栽植等。
協助行政工作:繕寫、打字、管理等。
研究助理工作:研究、實驗、整理等。
公共場所管理:如體育館管理、教室管理、音樂室管理等。
其他臨時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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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工讀生分派至各工作單位後,應接受各單位主管或承辦人之指導。 |
| 七、 |
核准工讀學生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工讀資格即行取消。
休學、退學者。
工作不力者。
品格差、無責任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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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為不妨害學生學業,每一工讀生每週之工讀時數,不得超過十五小時。但寒暑假不受限制。 |
| 九、 |
工讀生工作時,對所使用之工具及保管之物品,應善盡維護責任。如有不當損壞或遺失時,應負賠償之責任。 |
| 十、 |
工讀生之工作報酬依照本校規定辦理。 |
| 十一、 |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