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訓育委員會議通過
獎學金之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處理。
獎學金之有特殊規定者,以申請人學業成績之高低為順序,其學業成績相同,按左列條件為順序,予以審定:
父母雙亡或父母無職業,生活無依靠。
政府登記有案之生活照顧戶或生活輔導戶。
清貧農民、勞工、漁民、暨士兵子女。
退除役低階軍人子女。
清寒公教人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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