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通則 |
| 一、 |
第一條、為激發本校學生敦品勵學,培養其進取心、榮譽心、見賢思齊、改過遷善,以樹立優良校風,特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 |
獎懲區分如下:
(一)獎勵:分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或獎品、獎金、獎章、獎牌)等。
(二)懲處:分申誡、小過、大過、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
|
| 三、 |
有關學生之獎懲,應由事實關係人、該生導師及有關人員查明簽辦。 |
| 四、 |
對於學生之 獎懲等級,得參酌下列情形增減之:
(一) 平日之操行。
(二) 動機與目的。
(二) 態度與手段。
(四) 行為之影響。
|
| 五、 |
學生獎懲委員會若涉及學生記大過以上之案件,應予犯過學生申明事實之機會,以為裁決之參考。 |
| 六、 |
獎懲審議、布及申訴:
(一) 學生記嘉獎、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由學務長核定後公布,記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經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公布,但對具時效性者得先行公布,而後提學生獎懲委員會追認之。
(二) 當事學生對審議核定之獎懲如有不服,得向「中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
| 七、 |
有關學生獎懲事宜,於獎懲決是確定後,應立即由學生事務處生活務組以書面通知受獎懲學生本人。 |
| 八、 |
對於受懲處之學生,以不暴其姓名為原則,以鼓勵學生改過向善,並得通知當事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 |
| |
第二章 獎勵 |
| 九、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成績優良者。
(二)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態度認真,堪為表率,成績優良者。
(三)維護公物,堪為楷模者。
(四)其他合於記嘉獎獎勵者。
|
| 十、 |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功之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公益,成績特優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有彰校譽者。
(三)拾遺不昧,有重大價值者。
(四)見義勇為,有具體優良事績者。
(五)熱心參與愛國活動,成效顯著者。
(六)其他合於記小功之獎勵者。
|
| 十一、 |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特別獎勵。
(一)參加愛國愛鄉活動,對國家、民族、社會、學校有重大貢獻者。
(二)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入圍並有名次者。
(三)協助師長、同學解決危困,對樹立優良校風有特殊貢獻者。
(四)在校期間創造發明或發表有價值之學術論文有益國家社會者。
(五)其他合於記大功或特別獎勵者。
|
| |
第三章 懲處 |
| 十二、 |
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戒之處分。
(一)擔任公勤幹部或其他工作,無故規避服務者。
(二)言行不檢、舉止無禮,有失學生儀態者。
(三)不按規定程序、時限辦理請假手續者。
(四)濫用公物,或逾期未還公物,情節尚輕者。
(五)違犯宿舍規定,影響宿舍安寧,情節尚輕者。
(六)不履行生活公約或團體規範,情節尚輕者。
(七)對師長不敬,情節尚輕者。
(八)妨害公共衛生,情節尚輕者。
(九)不正當使用公物或設施者。
(十)違反交通規則,或校內車輛管理規定者。
(十一)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輕微者。
(十二)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影響上課秩序,情節較重。
(十三)其他合於記申戒之處分者。
|
| 十三、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之處分。
(一)對師長有不禮貌言行,或不聽師長教誨者。
(二)惡意攻訐,挑撥離間,惹事生非,破壞團體和諧秩序者。
(三)報告失實,欺騙師長者。
(四)破壞校園環境或公共衛生者。
(五)違犯學生宿舍管理要點,情節較重者。
(六)故意毀損公物,情節較輕者。
(七)未經核准擅自在校內(外)舉辦活動,而影響校園安寧,有確切事實者。
(八)屢次違反校園行車及車輛管理規定,不聽勸告者。
(九)參加校外活動,表現惡劣,有損校譽者。
(十)惡意干擾學生團體活動者。
(十一)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輕微者。
(十二)使用手機或其他電子產品影響上課秩序,情節較重。
(十三)其他合於記小過之處分者。
|
| 十四、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之處分。
(一)擅自撕毀校內公告,或其他公用文書、表冊、紀錄者。
(二)侮辱師長者。
(三)蓄意擾亂學校行政,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四)考試舞弊者。
(五)酗酒滋事者。
(六)有賭博行為者。
(七)毆打員工、同學者。
(八)惡意毀損公物,情節較重者。
(九)校外違紀,為有關單位查獲,有損校譽者。
(十)有偷竊行為者。
(十一)使用網路有違反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之行為、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設備,情節輕微者。
(十二)建立色情暴力網站、惡意入侵電腦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炸彈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
(十三)其他合於記大過之處分者。
|
| 十五、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一)學期操行成績不滿六十分者。
(二)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滿三大過者。
(三)攜帶凶器,聚眾鬥毆者。
(四)觸犯刑罰法規,經司法機關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未獲緩刑宣告者。
(五)其他有足以毀損校譽之嚴重事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處分者。
|
| 十六、 |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之處分。
(一)觸犯刑罰法規,經司法機關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者。
(二)造謠惑眾,或散布危害國家、社會、學校文字語言者。
(三)違法聚眾要挾滋事者。
(四)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經歷證件入學者。
(五)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經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者,取消入學資格。
(六)其他不法行為,情節異常嚴重者。
|
| |
第四章 銷過 |
| 十七、 |
學生違反校規,經懲處誆一大過(含) 以下確定,而深具悔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銷過。
|
| 十八、 |
受懲處學生或其代理人於懲戒處分確定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領取「學生銷過申請表」申請銷過,前項申請,經其所屬系所主任、導師(或輔導教官)、原建議懲處單位會簽後,送請生活事務組陳請學生
事務長核定之。 |
| 十九、 |
學生銷過之執行原則為:
(一)記申誡一次者:校內服務八小時及強制輔導至少二小時;記小過一次者,校內服務二十四小時及強制輔導至少六小時;記大過一次者:校內服務八十小時及強制輔導至少二十小時;餘類推。以上校內服務應分當實施,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寒暑假除外。
(二)學生銷過申請案經核定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通知當事學生系所主任、道師(或輔導教官),並由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及輔導中心規劃校內服務及安排輔導事宜。
(三)校內服務範圍為校區環境之整理或其他適當之工作(比照本校工讀生工作項目)。原則上須於指定工作後六個月內執行完畢,情況特殊者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訂定執行期限。
(四)當事學生於校內服務及輔導事項期間,由督導執行服務單任之師長或單位負責人填報「學生銷過督導紀錄表」。當事學生於懲戒處分佈後六個月內,未再違反任何校規者,並依期限完成第一款之服務及輔導事項者,可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註銷其懲處紀錄;惟記一大過者,須送學生獎懲委員會核定後,始可註銷其懲處紀錄。
|
| 二十、 |
受懲戒學生申請銷過自新者,暫停懲戒處分告。
|
| 廿一、 |
申請銷過,每位學生每學年以辦理一次為限;在學之期間至多以辦理兩次為限。
|
| 廿二、 |
學生若無法於畢業前完成註銷處紀錄者,不適用本辦法。 |
| 廿三、 |
學生銷過僅註銷其懲處紀錄,操行分數之扣減仍依規定辦理。 |
| 廿四、 |
經核定註銷處記錄者,由學生事務處生活事務組以書面通知系所主任、導師、輔導教官、原建議懲處單位師長或負責人偶當事學生。 |
| 廿五、 |
本要點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送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佈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