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為獎勵學行優良及自願工讀之研究生,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研究生獎學金,碩士班以發給二學年為限,博士班以發給三學年為限;助學金無年限之規定。 |
| 三、 |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發放以品學兼優,自願協助研究所教學、行政或研究工作者為對象。 |
| 四、 |
研究生領取本助學金者,不得在校外有專任職務,且須協助研究所教學、行政或研究工作。 |
| 五、 |
研究生參加各系(所)之專題研究,得兼領本獎、助學金;但同一時間內,以領有一項專題研究之補助為限。 |
| 六、 |
領有本助學金研究生之工作內容,由各系(所)自訂。 |
| 七、 |
研究生獎、助學金之名額及金額規定如左:
研究生獎、助學金發放名額及金額標準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各系(所)申報之獎、助學金總額不得超過各系(所)分配之預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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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各系(所)獎、助學金之預算,依每年年度總預算各系(所)註冊人數比例分配。 |
| 九、 |
研究生獎、助學金每學期申請一次,由各系(所)自訂審查規則,受理申請及審查。 |
| 十、 |
研究生獎、助學金核定後,獎學金以每學期發給六個月為原則,第一學期自八月份起至次年一月份止,新生自註冊之月份起至次年一月份止;第二學期自二月份起至七月份止;惟畢業生發至畢業之次月止。助學金依實際工作情況按月印領,各系(所)應於<每月三十日前將當月工作學生之印領清冊送至學務處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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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研究生中途因故離校者,各系(所)應停發本獎學金。 |
| 十二、 |
研究生協助校內有關研究、行政、教學工作不力或中途因故離校者,各系(所)應停發本助學金。 |
| 十三、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