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大學各系所辦理學生抵免學分,應依本辦法辦理。 |
| 第二條 |
左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學士班及碩士班轉系(所)生。
二、學士班轉學生。
三、學士班及碩、博士班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
,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新生。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
及碩、博士班新生。
六、在本大學就讀期間,參加報部有案之短期研習班,持有
學分證明者。
七、大學院校教育學程及教育相關系所及師範院校(含舊制師
範專科學校四年級以上)所修習教育學程科目,持有學分
證明者。
八、本大學碩士班新生於學士班時修畢該碩士班之科目,此
科目之學分數如未列入其學士班畢業學分數者,經系所
主管同意後,可申請抵免;若修畢之科目已列入學士班
畢業學分數,且該科目為碩士班必修科目者,得申請免
修,惟仍需修滿部定碩士班畢業總學分數。
九、本校另有規定者。
|
| 第三條 |
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提高編級規定如左:
一、學士班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
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轉入三年級者,其抵免
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二、學士班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或博、碩士班新生,依法
取得學籍時,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得酌予辦理抵免
,學士班學生並得提高編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並依
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
,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及碩、博士班新生,其
已選讀及格之有關科目與學分,得酌予辦理抵免,學士
班學生並得提高編級,但至少須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
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學士班
及碩、博士班新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六、編入年級由各學系裁定,但二專及五專畢業生最高得編
入三年級,學士班退學學生最高得編入退學之年級。
|
| 第四條 |
抵免學分之範圍如左:
一、必修學分(含八十八學年度以前之共同科目)。
二、選修學分(含相關科目及通識科目)。
三、輔系學分(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輔系者)。
四、雙主修學分。
五、教育學程學分。
|
| 第五條 |
抵免學分之原則如左: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者。
二、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科目名稱、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
| 第六條 |
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規定如左:
一、以較多抵免較少學分者,抵免後登記較少學分。
二、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後,仍缺之學分如無法補修足數,
則該科不得抵免,應行重修。
三、以較少抵免較多學分後,仍缺之學分如可補修足數,則
可抵免該科上學期學分,補修下學期學分。
|
| 第七條 |
學士班轉學生抵免學分之科目以在大學或專科學校已修且成績及格者為限,但五專畢業生以四、五年級修習者為原則。
|
| 第八條 |
學士班轉學生轉學前軍訓已修習成績及格者,得予抵免。 |
| 第九條 |
學士班轉學生轉學前體育已修習一學年以上成績及格者,轉入二(三)年級限抵免第一(二)學年;轉入年級起之體育,不得抵免。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已修習及格之體育不得抵免。
|
| 第十條 |
校訂科目表所列必修科目,因科目表修訂而停開或改為選修或更改名稱及學分時,需補修或重修者,可免補修或重修,得以性質相近之科目或新訂名稱之科目代替,但其畢業總學分數不得減少。 |
| 第十一條 |
抵免學分之申請,應於入學當學年第一學期加退選截止前一次辦理完成,教育學程學分應於獲甄選或核定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年度次學期加退選截止前一次辦理完成,如有科目於抵免時尚未開設,致未能於期限內一次辦妥抵免,得准予補申請,以一次為限。
學生申請學分抵免應繳交原系(校)修讀之成績單,必要時各該系(所)或教育學程中心可採取甄試方式認定其程度及決定是否可以抵免。
|
| 第十二條 |
學士班學生抵免學分後,每學期所選學分數,仍應達該學期修習學分下限之規定。 |
| 第十三條 |
抵免學分之審核,由各該系(所)或教育學程中心審查後,送交教務處複核。 |
| 第十四條 |
抵免學分之登記,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轉系(所)學生在原系(所)所修科目學分獲准抵免者,應於
歷年成績表上註明「抵免」字樣。
二、轉學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
前各學年成績欄,成績可免於登記(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
第一學年,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第二學年)。
三、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
於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四、修讀教育部核定之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持有學分證明後
,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新生,應將准於抵免之科目學
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五、選讀生持有學分證明後,考取本大學修讀學位之新生,
其抵免學分之登記,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
| 第十五條 |
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予抵免。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
| 第十七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