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辦法依據本大學學則第二十六條訂定。 |
| 第二條 |
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符合轉系(所)之審查標準者,得於第二學年開始前提出轉系(所)申請;轉系(所)審查標準由各(系)所自行訂定,並由教務處彙整公布。
碩士班學生申請轉所以一年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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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申請轉系(所)均以一次為原則,並須完成轉入系(所)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學士班學生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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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學士班及碩士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系(所):
一、休學期間。
二、因受各種入學方式之規定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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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轉系(所)審查委員會以教務長為召集人,各學院院長及相關系(所)主管為審查委員。 |
| 第六條 |
學生申請轉系(所)應依行事曆規定申請轉系(所)截止日前,填具申請書,經轉出、轉入系(所)同意,送教務處彙整,提本校轉系(所)審查委員會議通過後始完成。經核准轉系(所)之學生以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系(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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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學生轉系(所),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所)原核定新生名額(學士班連同教育部分發新生名額)加二成為上限。 |
| 第八條 |
轉系(所)學生於轉入系(所)後,得依抵免學分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
| 第九條 |
原系(所)學生申請轉組者,應比照轉系(所)之規定辦理。 |
| 第十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