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
本作業規定依據教育部「大學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及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修正之。 |
| 第二條 |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具有研究潛力,且修業期間有其他特殊表現(如發表論文、著作或發明等),經該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者,得由原就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之推薦,向本校設有博士班之原就讀系(所)或相關系(所)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研究潛力及成績優異標準由各系(所)自行認定。惟應於教授推薦函中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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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本校各系(所)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該系(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不含在職生)招生名額之三分之一核計。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得以二名核計。
前項名額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一般生招生名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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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碩士班研究生,應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逾期不予受理)檢具申請書、教授推薦函(二封以上)、及其他著作、論文或發明等資料向擬逕讀系(所)博士班提出申請,經該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最遲於七月三十一日前由受理申請之系(所)檢送系(所)務會議紀錄、申請表件等資料送教務處教學組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備查。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由教務處製訂,推薦書由各系(所)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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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碩士班研究生不得參與學位口試,若同時通過學位考試及獲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簽請校長取消其獲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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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
經校長核定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核准學年度起即成為本校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其報到、註冊及保留入學資格等事宜均比照博士班招生錄取新生相關規定辦理。惟獲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入學後至少應修讀之課程、學分數悉依各系(所)規定辦理。各系(所)之相關規定須事先知會教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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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各系(所)每學年受理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若有餘額,得視情況,於寒假中接受申請,並於第二學期開學前由系(所)務會議審查完竣後檢送系(所)務會議紀錄、申請表件等資料送教務處教學組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於開學後兩週內補行博士班註冊,更改身分。
前項之核定名額最多以補足該系(所)當學年度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之缺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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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現修讀博士班及原就讀碩士班之系(所)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其在博士班之修業時間及休學紀錄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及休學紀錄內核計,即得重行銜接博士班前之修業狀況,依據原碩士班之修業規定繼續修讀碩士學位。轉回碩士班就讀後,不得再行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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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於修業期滿,修畢就讀系(所)博士班規定之學分數及通過該系(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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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
本作業規定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並簽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