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
人,其中系所外委員至少一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
門研究外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教授者。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曾任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或
助理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
會議訂定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
員或助理研究員者。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
會議訂定之。
四、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遴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