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研究生學位授予辦法


七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年三月十一日第七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第廿五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一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八十八年三月一日第五十三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符合左列規定之研究生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碩士班至少修業半年,博士班至少修業一年半。

二、畢業時修畢各該所所定應修科目及學分者。

三、博士班研究生須經候選人資格考核及格,考核之科目與
  辦法由各研究所自行訂定之。

四、碩士班研究生亦得被要求經資格考核及格,考核之科目
  與辦法由各研究所自行訂定之。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向各該研究所提出申請。

二、填具申請書,檢齊左列各項文件,於學位考試開始前一
  個月報請學校核備:

  歷年成績單一份。

  學位考試同意書。

第四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須於學期結束前舉行之。
第五條 研究生須經左列程序授予學位:

一、提出論文。

二、通過學位考試。

第六條 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技術報告代替。

前項所稱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由各研究所依其主要研究領域自行認定之。

第七條 已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八條 學位考試委員會之組成,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
  人,其中系所外委員至少一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有專
  門研究外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教授者。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曾任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或
  助理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
  會議訂定之。

三、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須具左列資格之一:

  曾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者。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
  員或助理研究員者。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

  前款第三目、第四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
  會議訂定之。

四、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由校長遴聘之。

第九條 學位考試之辦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學位考試方法由各所自行訂定。

二、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備案後,由各研究所排定時間
  及地點舉行之。

三、研究生學位考試一週前須於系所公布欄、教務處公布欄
  公告論文考試題目、時間、地點及口試委員名單。

四、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
  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
  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系所
  外委員至少一人始能舉行,不符規定者其考試成績不予
  採認。

五、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
  席委員評定分數之平均數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
  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含)以上
  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六、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
  ,以不及格論。

七、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得於次學
  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
  者,予以退學。

第十條 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逕修博士學位,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所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第十一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二條 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技術報告經舉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本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審查屬實者,取消其畢業資格並追繳已發之學位證書。

前項研究生經取消畢業資格並撤銷其學位證書,即使未屆滿修業年限,亦不得要求繼續修讀。

第十三條 本國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為名譽博士學位候選人:

一、在學術或或專業上有特殊成就或貢獻,有益人類福祉者
  。

二、對文化、學術交流或世界和平有重大貢獻者。

第十四條 名譽博士學位之授予應符左列程序:

一、由設有相關學科博士班研究所組織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
  員會。

二、審查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教務長、有關學院院長、
  研究所所長、系主任,以及教授代表五至七人組織之。

三、名譽博士學位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將授予對象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學歷、經歷、所授學位名
  稱及本辦法第十三條所依據之條及具體說明報請教育部
  備查。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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