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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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 幹部名單 | 活動行事曆 | 會議紀錄
組織章程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初版)

2001/10/08期初會員大會通過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本會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發揮自治精神、陶冶合群德行、維護學生
        權益 、聯絡師生情感、增進校內外各機關學系情誼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本會會址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資格:凡本校哲學系之在籍學生,皆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 權利:
   1.會員有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會長之權利。
   2.會員有罷免會長的權利。
   3.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有權利對會長提出質詢。
   4.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有權對本會會務各項議題提案,發言及表決。
   5.會員有權利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6.會員有權申請使用本會所屬的各項設施,但不得與系上事務牴觸,
   如有特殊情況由會長居中協調。

 第六條 義務:1.會員有遵守本會會議章程的義務。
        2.會員有遵守本會決議的義務。
        3.會員有依規定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懲處:
   1.凡會員有違反章程、毀損本會榮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由
   會員提出,經監察委員會審核,依情節輕緩停權處分之,如情節
   重大者,再由系學會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於會中進行決議。
   2.未繳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之權利。


第三章 會 長

 第八條 權責 :稟會內各項決議案,全權執行之。

 第九條 產生 :本會會長經普選產生。

 第十條 資格 :凡哲學系系學生均可登記參加會長競選。

 第十一條 職務 :1. 對內主持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2. 策劃學年度活動計劃。

 第十二條 罷免:1/3 以上的會員提議且提出正式的連署文件,監委有義務召開
        臨時會員大會以表決此提案。

 第十三條 請辭 :若會長自行請辭,其職務則由副會長代理。

 第十四條 副會長 :1. 產生:本會設副會會長一名,與會長搭配競選。
           2. 職務:協助會長一切職務,必要時得替代會長之職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產生:本會內部基本組織設有活動、公關、文宣、秘書、體康、總務六部,
         各部部長由會長選任,依其權限向會長負責。若有特殊組織之設定,
         由會長提交監委會審核通過採用。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

    1.宗旨: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行使機構,成員為本會會員,其目的在決議
    本會重要議案,以及提供會員與學會幹部一個直接溝通的管道。

    2.召開:會員大會每學期只少召開兩次,由會長招集。臨時大會於會長認為有必要,
    或經會員1/5以上請求召開。

    3.職權:決議重要議案,表決本會學章程,會長、副會長須於會中提出施政報告,
    並接受會員質詢。

   4.其他:(1) 針對重大議案,
         a. 有效出席人數,須為全體會員1/2以上,始可決議。
          而需佔出席人數2/3以上,始可通過重大議案,
          如:罷免會長、章程修訂、會員懲處等。

         b. 亦可用連署之方式,經全體會員2/3 以上連署方式同意即可通過。

       (2)針對普通議案,
           a.有效出席人數,須為全體會員1/3以上,始可決議。
              而需佔出席人數2/3以上,始可通過。
              普通議案,非重大議案者皆是。

           b.亦可用連署之方式,經全體會員1/2以上連署方式既可通過。

 第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

    1.產生:
      (1)新任系學會會長當選後,應於其當選的那個學期內,由那個學期之
       大一、大二、大三,各年級之會員自行選派2名監委,再由這六名
       監委自行找出指導老師1名。

     (2)新任系學會會長當選的那個學期的下學年度的大一新生,在其一年級
         上學期選派2名實習監委,學期末應選派2名正式監委,出任下學期監委。
    2.職權:
      (1)新任系學會組成後應提交年度活動企劃書於監委會,監委會有權對
       企劃書進行審查。應屆系學會在交接前半個月應提交年度終財政於
       監委會,監委會有權對該報告進行審查。

      (2)對任一個別之活動:

        活動前:
        (a)系學會應提交活動企劃書於監委會,監委會有權對企劃書進行
           名目審查。
        (b)對於經監委刪除之名目,系學會可對此名目提起抗告,抗告應附
           理由書,在提起抗告之後系學會得執行此名目,但監委會乃保留
           對此名目之名目審查權於活動結束之後。

       活動後:系學會應提交活動成果報告書與經費結算表於監委會,
              監委會有權針對活動成果報告書與經費結算表進行實質審查。

     (3)若系學會欲舉辦年度活動計劃書中未提及之活動,應於活動舉辦
         前學期以書面方式告之監委會,監委會有權就其書面報告決定可否
         舉辦該活動。

     (4)監委會有權對系學會會長,幹部提出糾舉案。

      3. 監委會細部之規定由細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 選舉委員會 

  1.職務:籌畫下任會長選舉一切相關事宜。
  2.產生:會長任命選舉委員會的召集人。



第六章 活動執行與經費運用

 第十九條 活動:會長應於期初大會時提出活動方案。並於活動進行一個半月前
         提出活動預算案,經監察委員會同意後實行。
         其中監察委員會審查活動案與預算案時,會長與各幹部可列席
         備詢,必要時應提出修正。

 第二十條 經費:各部幹部請領金額或申請補助,需以收據向總務部支領,
         無收據者,需由承辦人員力具,經會長與副會長簽名使得領取。

 第二十一條 限制:本會經費之運用,以本會所辦之一切活動為對象。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國立中正大學相關單位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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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正版)

2003/09/26 通過與公告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簡稱「哲學系學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宗旨)
      本會以提升學術研究風氣、發揮自治精神、陶冶合群德行、維
      護學生權益、聯絡師生情感、增進校內外各機關學系情誼為宗
      旨。

 第 三 條 (會址)
      本會會址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辦公室。

 第 四 條 (指導老師)
      本系系主任為本會之當然指導老師,職責為輔導本會會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資格)
      凡於本校哲學系大學部註冊且具有學籍之在學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權利)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會員有選舉與被選舉為本會會長之權利。
       二 會員有罷免會長的權利。
       三 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有權利對會長提出質詢。
       四 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有權對本會會務各項議題提案,發言及表決。
       五 會員有權利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 會員有權申請使用本會所屬的各項設施,但不得與系上事 務牴
         觸,如有特殊情況由會長居中協調。

 第 七 條 (義務)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法規及決議。
       二 繳納會費。
       三 維護本會會譽。

 第 八 條 (權利之限制)
      未繳會費之會員得限制其享有若干本會主辦活動之福利優待。

 第 九 條 (權利之限制範圍)
      本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本會章程第六條賦予會員之權利。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宗旨)
       本會設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目的)
       會員大會之目的如下:
        一 決議本會重要議案。
        二 提供會員與學會幹部直接溝通的管道。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召開)
       會員大會於下列期間召開,由會長召集:
        一 上學期開學後三十天內。
        二 上學期期末、下學期期初兩期間,由會長視情況及需求召 開。
        三 下學期期末。
      
       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召開臨時會:
        一 會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 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本會會員大會之權責如下:
        一 決議重要議案。
        二 通過與修訂本會章程及其它法規。
        三 會長、副會長須於會中提出施政報告,並接受會員質詢。

 第 十四 條 (議案表決方式)
      重要議案之議決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全體會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決議。
       二 採用連署之方式: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同意即可通過。

      普通議案之議決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全體會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決議。
       二 採用連署之方式: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同意即可通過。

      罷免會長、章程修訂等議案屬重要議案,其餘屬普通議案。


第四章 會 長

 第 十五 條 (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職權如下:
        一 會長為本會行政部門幹部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
          本會之事務。
        二 會長得代表本會出席各項會議。
        三 會長稟會內各項決議案,全權執行之。
        四 會長策劃學年度活動計劃。
        五 會長對於監察委員會決議之預算(含活動企劃書),得於
          該案送達會長七日內,就其全部或部分移請監察委員會覆
          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監委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會長
          即應接受該決議。

       會長維護本會章程之遵守。由其裁量,保障本會各項會務之正常
       運作及本會之延續。

 第 十六 條 (副會長)
       本會設副會長一人,協助會長推動會務。
       副會長於必要時得暫代會長之職。

 第 十七 條 (產生)
       會長由本會會員直接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產生方式如下:
        一 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
          投票率應高於會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以得票數高者為當選。
        二 由全體會員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之方式於每學年
          第二學期選舉之。
        三 參選人數在兩組以上(含兩組)時,以即得票數最高之候
          選人當選。
        四 若同額競選時,於選票上設贊成與反對兩欄位,若贊成票
          數大於反對票數則當選。
        五 若經選舉委員會公告會長選舉兩次以上(含兩次),仍無
          人參選時,由現任會長推薦適當人選參選。
        六 若投票會員人數未達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選舉無效,
          應於十天內重新辦理相關選舉事務。

 第 十八 條 (罷免)
       經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且提出正式的連署文件,監察委員會
      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表決此提案。
      表決前應邀請被罷免人列席說明答辯。

 第 十九 條 (會長缺位)
      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繼任,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由本會行政部門召開幹部會議推舉幹部
      一人代理職務,並應即辦理會長之補選。
      若距任期屆滿之日不足九十天時,不辦理補選。

 第 二十 條 (會長交接)
      新舊任會長應於第二學期結束前將職權轉移,交接時應完成學會
      財產之清點及移交。


第五章 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組織執掌及幹部選任方式)
      本會行政部門常設活動、公關、文宣、秘書、體康、總務六部。
      各部部長由會長選任,依其權限向會長負責。
      會長可依實際需要,咨請監察委員會同意,設立其他部會。
      部長若顯有失職、不稱職時,會長得免除其職位,並依第二項所
      定之程序重新選任之。

 第二十二條 (行政部門幹部會議)
      會長召開、主持行政部門幹部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監察委員會
      主席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第二十三條 (行政部門幹部不得兼任監委)
      行政部門幹部不得同時兼任監察委員會監委。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監察委員會)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以下得簡稱監委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
      由各班選出之監察委員(以下得簡稱監委)組成之,監督本會行
      政部門。
      召開監委會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監委之限制)
      監委不得兼任學會幹部;監委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委之產生)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監委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 每班設監委兩名,由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
        二 除未入學之新生及畢業班外,各班應於每學年結束前選出
          下學年之監委。
        三 大一新生,於一年級上學期選派二名實習監委,學期末應
          選派二名正式監委,出任下學期監委。
          監察委員會得聘任指導老師一名。

 第二十七條 (監委職權)
      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委代表該班同學,監督系學會行政部門。
        二 得審查本會行政部門提出之年度活動企劃書、活動企畫書
          及活動成果報告書與經費結算表。
        三 監委對本會事務有糾正權,對會長、副會長及行政部門幹
          有糾舉權。
          為行使前項第二款之職權,監察委員會應於新任系學會會長上任
          後,與新任系學會會長研商,訂定該年度之審查辦法。
          監委所提出之預算修正案,若無任何正當理由、或足以減少公共
          財務收入或增加公共財務支出者,不予接受。

 第二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主席)
      監察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監委互選之。

 第二十九條 (監委出缺)
      監委不克行使其職權而使各班之監委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由各
      班另行補選之。
      監察委員會主席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其餘監委另行選舉之。

 第 三十 條 (監委會會期)
      監委會會期,分上下學期兩會期,由監委會主席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一條 (列席人員)
      監委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或本會行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得列席
      陳述意見。

 第三十二條 (臨時會之召開)
      監察委員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委會主席應召開臨時會:
        一 會長之咨請;
        二 監委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三十三條 監委會之組織、行使職權之程序,以組織綱要定之。


第七章 聯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聯席會議)
      會長如遇以下情形,召開本會行政部門、監察委員會聯席會議,
      以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議決之:
        一 解釋本會章程及其相關法規、決議。
        二 調解本會行政部門與監察委員會之爭議。
        三 監督本會選舉、受理選舉糾紛。
        四 商議本會重要會務。
    
       聯席會議以會長為主席,會長不克出席時,以副會長為主席,會
       長、副會長均不克出席時,應再擇期召開聯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 會長、副會長。
        二 本會行政部門各部部長。
        三 全體監委。


第八章 活動執行與經費運用

 第三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繳納之經費。
        二 學校提供之經費。
        三 校外法人或營利機構之補助。
        四 本會之活動收入。
        五 其他一切合法之經費來源。

 第三十七條 (會費收取)
      由大學部學生於大一入學時繳交四年之會費。

 第三十八條 (繳交金額)
      會員每人每年繳交會費之款額由該屆系學會行政部門討論,經監
      察委員會同意後收取。

 第三十九條 (退費與補繳)
      若遇會員因故離開本系,要求退費時,以其所繳交之會費,依就
      讀年限照不同比例予以退費之,退費比例為於本系就讀一學年者
      ,退其所繳交會費之百分之七十五;於本系就讀二學年者,退其
      所繳交會費之百分之五十;於本系就讀三學年者,退其所繳交會
      費之百分之二十五;於本系就讀四學年(含以上)者,不退費。
      若因轉學或轉系有新會員需補繳會費時,依年級照不同比例收費
      之,收費比例為大一收取當年度應繳之全額會費,大二收取當年
      度應繳會費之百分之七十五,大三收取當年度應繳會費之百分之
      五十,大四(含以上)收取當年度應繳會費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四十 條 (預算案之提出與審議)
      會長應於期初大會時提出活動方案。並於活動進行十四天前提出
      活動預算案,經監察委員會同意後實行。

      監察委員會審查活動案與預算案時,會長、副會長及各行政部門
      幹部可列席備詢,必要時應提出修正。

 第四十一條 (撥款)
      各部幹部請領金額或申請補助,需以收據向總務部支領,
      無收據者,需由承辦人員開立證明並親自簽名,經會長或副會長
      簽名使得領取。

 第四十二條 (經費運用限制)
      本會經費之運用,以本系(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所辦之一切活
      動為對象。


第九章 選舉

 第一節 總則

 第四十三條 (選舉依據)
      本會舉辦之選舉事務依本章之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之事項及候
      選人嚴重違反本章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行
      政組主席及監察組召集人聯名,咨請會長召開聯席會議討論議決
      之。若行政組嚴重失職,監察組得由監察組全體成員連署咨請會
      長召開聯席會議。

      下列人員之選舉事務應依下列之規定:
        一 本會會長、副會長,依本章及本會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
        二 各班監委,依本章及本會章程第二十六之規定,監委出缺
          時依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節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十四條 (選委會之組織)
      選舉事務由選委會負責,下設行政組、監察組。

 第四十五條 (行政組之組織)
      行政組由會長任命五人組成,會長任命行政組主席。

 第四十六條 (行政組之執掌)
      行政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 選舉事務之策劃與執行。
        二 受理候選人之登記與資格審查。
        三 選舉公告之刊印、發行。
        四 政見發表會、投開票所之設置與管理。
        五 行政組決議之執行。
        六 就職典禮之籌備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察組之組織)
      監察組由監察委員會互選四人組成,監察組召集人由監察組成員
      互選之,召集人召開監察組會議。

 第四十八條 (監察組之執掌)
      監察組負責下列事務:
        一 投、開票之監察事項。
        二 政見發表會之監察事項。
        三 妨礙選舉、罷免事務及違反本章之事件之舉發。
        四 候選人、選舉人及辦理選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第四十九條 (監察組對於違規情節較輕者之處理方式)
      監察員對候選人違反本章之規定有行使口頭警告之權力;監察組
      對候選人違反本章之規定所做之決議有違規公示之權力。
      監察組對行政組之失職,有口頭警告、違規公示之權力。
      本條違規公示係指於本系所公佈欄及電子佈告欄(BBS)公開
      公告其違規項目、違規行為違反之條文,情節嚴重者,依本會章
      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辦理。

 第 五十 條 (兼任之禁止)
      任一人不得同兼行政組與監察組成員,行政組及監察組成員均不
      得為候選人。

 第 三 節  選舉

 第五十一條 (登記)
      經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撤回候選人登
      記;登記截止前撤回登記者,不得再登記為候選人。
      候選人登記與撤回均應以書面檢具相關證件、資料申請之。

 第五十二條 (限制之禁止)
      任何行政命令應依本章程之規定發布,並不得對候選人作任何限
      制及有任何特別保障名額之規定。

 第四節 選舉公告

 第五十三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
      行政組應於投票日十五天前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應含:
        一 候選人之登記期限、競選活動之起訖日期,與應繳資料、
          登記地點。
        二 選委會行政組及監察組成員名單。
        三 其他候選人、選舉人應注意事項。

 第五十四條 (第二份選舉公告)
      行政組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一天內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內容
      應含:
         一 候選人名冊、號次、個人基本資料、經歷、政見。
         二 投開票日期、時間、地點。
         三 公辦政見會之時間、地點。
         四 依本章候選人可從事之競選活動。
         五 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五十五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
      行政組應於投票日當天,開票完成後,立即發佈第三份選舉公告
      ,內容應含:
         一 各投票箱之投票數、廢票數、投票率。
         二 各候選人之得票數、得票率。
         三 選舉結果。
         四 監票員、開票員、行政組主席、監察組召集人之簽名。

 第五節 選舉活動

 第五十六條 (自辦政見發表會)
      自辦政見會舉辦前一日應向行政組報備,由監察組指派二名以上
      監委到場監察。

 第五十七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
      行政組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

 第五十八條 (競選活動)
      候選人應依規定得從事下列競選活動:
        一 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 印製、張貼、分發傳單等宣傳品。
        三 訪問選民。
        四 其他不違反本章之活動。

 第五十九條 (名片、傳單之限制)
      候選人印發文宣品之原件應親自簽名。
      宣傳品張貼地點除由選委會規劃提供或指定外,不得張貼。

 第 六十 條 (競選活動之限制)
      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左列情事:
        一 妨礙上課秩序。
        二 於規定期間之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 發表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論。
        四 賄選。

 第六十一條 (競選活動之時間)
      候選人競選活動自行政組發布第二份公告開始至投票日前一日止
      ,競選活動期間,除候選人依本章規定從事競選活動外,任何人
      不得有為候選人而違反前條之規定。

 第六節 投開票

 第六十二條 (投票日)
      投票日詳細日期由行政組決定之。

 第六十三條 (選舉人身分之查核) 
      選舉人行使投票權時須核驗學生證。
      若選舉人未攜帶學生證,得以身份證、駕照替代之。

 第六十四條 (投開票之時間)
      投開票之起訖時間,由行政組議決並公告之。

 第六十五條 (選務工作人員) 
      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應配名牌,且執行任務前應予以講習之。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章程之最高性)
      本章程為本會最高法規,其他本會法規及決議與本章程抵觸者無
      效。

 第六十七條 (會議準則)
      本會各項會議之議事規則,未規定者依內政部頒佈之會議規範。

 第六十八條 (章程之修正)
      本章程經本會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程序修正通過後,提請系主
      任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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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名單
 
本屆幹部名單(第六屆)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級
E-mail
會長
楊子雲
 
大學部三年級
0.nil
@yahoo.com.tw
副會長
 林恕楷
 
大學部二年級
tree8177
@yahoo.com.tw
總務長
阮哲夫
 
大學部二年級
公關長
蘇乙嫥
 
大學部二年級
文宣長
王文慧
 
大學部二年級
秘書長
陳偉博
 
大學部二年級
體康長
劉佩榕
 
大學部三年級
藝文長
黃弘任
 
大學部二年級
 
歷屆幹部名單


第五屆系學會各部人員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級
E-mail
會長
徐微喬
     
副會長
 劉馨禧
     
秘書長
楊子雲
   
藝文長
陳琮翰
   
公關長
蔡侑純
   
文宣長
王國璋
   
體康長
袁詠蓁
   
總務長
余佳樺
   
活動長
黃信凱
 
 

第四屆系學會各部人員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級
E-mail
會長
蔡育欣
     
副會長
 江長泰
     
公關長
馬嘉淩
   
文宣長
陳利宜、張喻雯
   
體康長
戴士傑
   
總務長
陳薇如
   
活動長
陳紹千
 

第三屆系學會各部人員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級
E-mail
會長
江國琛
     
副會長
 鍾言駒
     
公關長
孫慧瑾
   
文書
王家萱(秘書)
   
體康長
陳志碩
   
活動長
陳韻如、丁富佑
 

第二屆系學會各部人員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級
E-mail
會長
詹苾文
     
副會長
 何智榮
     
公關長
陳文智
   
文書
曾子(秘書)
   
文宣長
黃俊傑
   
體康長
許煒萱
   
活動長
戴林媛、陳重榮
 

第一屆系學會各部人員

職稱
姓名
職務
年級
E-mail
會長
王道瑞
     
副會長
 黃素英
     
公關長
   
文書
     
文宣長
   
體康長
   
活動長
 
 

  

 

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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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會組織章程(修正版)

2003/09/26 通過與公告實施


第六章 監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監察委員會)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以下得簡稱監委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
      由各班選出之監察委員(以下得簡稱監委)組成之,監督本會行
      政部門。
      召開監委會時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監委出席,會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監委之限制)
      監委不得兼任學會幹部;監委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委之產生)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監委依下列規定選出之:
        一 每班設監委兩名,由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
        二 除未入學之新生及畢業班外,各班應於每學年結束前選出
          下學年之監委。
        三 大一新生,於一年級上學期選派二名實習監委,學期末應
          選派二名正式監委,出任下學期監委。
          監察委員會得聘任指導老師一名。

 第二十七條 (監委職權)
      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委代表該班同學,監督系學會行政部門。
        二 得審查本會行政部門提出之年度活動企劃書、活動企畫書
          及活動成果報告書與經費結算表。
        三 監委對本會事務有糾正權,對會長、副會長及行政部門幹
          有糾舉權。
          為行使前項第二款之職權,監察委員會應於新任系學會會長上任
          後,與新任系學會會長研商,訂定該年度之審查辦法。
          監委所提出之預算修正案,若無任何正當理由、或足以減少公共
          財務收入或增加公共財務支出者,不予接受。

 第二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主席)
      監察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監委互選之。

 第二十九條 (監委出缺)
      監委不克行使其職權而使各班之監委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時,由各
      班另行補選之。
      監察委員會主席不克行使其職權時,由其餘監委另行選舉之。

 第 三十 條 (監委會會期)
      監委會會期,分上下學期兩會期,由監委會主席召集之。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三十一條 (列席人員)
      監委會開會時,會長、副會長或本會行政部門相關負責人得列席
      陳述意見。

 第三十二條 (臨時會之召開)
      監察委員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委會主席應召開臨時會:
        一 會長之咨請;
        二 監委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第三十三條 監委會之組織、行使職權之程序,以組織綱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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