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研究所學會章程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修訂
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修訂
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訂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修訂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修訂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本會定名為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研究所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宗旨
本會以發揚科學精神之哲學理論,促進會員彼此之學術討論及共同研究,與連繫會
員情誼為宗旨。
三、會址
本會設於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系辦公室。
第二章 會員
一、會員資格
1. 凡本校哲學系博士班及碩士班在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2. 博三以上與研三以上會員為榮譽會員,除不具投票權及罷免權,並可不用繳會費
,其他權利與義務相同。但可自願繳會費,並具投票權與罷免權。
二、會員權利
1. 發言權:於大會有發言權。
2. 建議權:於大會有建議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3. 表決權:於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
4. 選舉權:有選舉會長及各幹部之權。
5. 被選舉權:有被選舉為會長及各幹部之權。
6. 罷免權:有罷免會長及各股幹部之權。
7. 參加權:對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有參加權。
三、會員義務
1. 繳交會費之義務:會費於每學期初繳交,費額由幹部會議決議之。
2. 參與活動之義務: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協助本會幹部所
託付之事宜。
第三章 經費
一、來源
本會會員繳交之會費,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贊助金、及其他捐贈為本會經費之
來源。
二、經費管理
本會經費由總務股管理,會員可向總務股查詢本會財務狀況。
第四章 組織
一、組織圖解
┌─── 會長
├─── 學藝股
會員大會 ─── ├─── 總務股
└─── 活動股
二、會員大會
1. 由本會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 由會長主持召開每學期至少兩次,討論本會事宜,決議本會之待議事項。
3. 必要時可由會長或1/3以上之會員連署委請會長於一周內召開臨時大會,若會長於
一週內不克召開時,得由連署人自行推派代表召集之。
三、幹部選舉
1. 本會設會長、總務股長、學藝股長及活動股長各一名。
會員大會可視需要增加幹部。
2. 本會採會長制,所有學會幹部由會長任命,並於兩週內於會員大會及系公佈欄公佈。
若逾期未公佈,則須經會員大會臨時會於逾期日起一週內提名選舉之。
3. 幹部任期一年,二月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不得連任。
4. 各幹部於十二月底改選,並於隔年二月前交接。
四、幹部職務
1. 會長
a. 會長會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b. 會長職權為協助處理會務,召開會員大會,協調各股幹部合作事項之衝突。
c. 會長有列席系務會議之權利義務,或可推派代表列席系務會議,並將會議內容
﹝決議﹞之摘要轉告會員。
d. 會長下增設臨時活動專款,預算所編列之臨時活動專款在大會通過之後,由會長
依職權裁量使用。
2. 總務股長
a. 其職權為本會之收支、管理等事宜,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
b. 總務股長必須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之財務支出表。
第五章 章程之通過與修訂
一、本章程擬定後,交由會員大會認可通過,向本系系主任及學務處課外活動組核批
實施之,其修訂亦同。
二、本章程依本校社團組織辦法訂定之。
三、本章程得依實際狀況由1/3以上會員連署召開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出席,及出席
人數 2/3以上同意,得修訂之。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研究所學會章程
(2005/05/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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